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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债券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比例。 去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订农地征收补偿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农地补偿标准提高十倍以上。

这个标准的提高是非常必要的,本来1亩农地只补偿了数万元,但是农地变成商业开发的市地后,地价上涨了几十倍左右。 如果农民补偿标准提高10倍,其财产收入就足以“带资本进城”,这样可以扩大城市化进程的内需,促进中国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

“农村土地金融工具革新刻不容缓”

但是,用现金全额补偿的方法值得推敲。 首先,关于10倍的标准是过高还是过低还有疑问。 因为,土地市场的价格也在不断变化。 从现状来看,市地(商业用地)与农地的“割据”过大,农地进入市地市场后,将来市地的价格也并不是没有下跌的可能性。 其次,必须考虑农民巨额现金补偿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北京郊区和浙江等地许多农民因土地补偿一夜暴富后,朴素的乡风消失了,赌风等社会不良风气盛行。 原因是农民一下子拿到的钱太多了,难以处置。 如果政府的补偿方法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由土地债券代替,我相信这种情景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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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也将大大减少政府不一次性重复补偿较大的支付压力。 另外,土地流转也需要利用土地债券这一工具促进土地资金化和农业经营规模化。 关于如何设计土地债券这一农地金融工具,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中找出处理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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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农地金融的变迁

农地金融是土地金融的重要拷贝,20世纪36年代中期在江西、安徽、河北等地进行了农地抵押试点,1936年,国民政府规定中国农民银行至少5000万元用于土地和农业贷款业务,这是中央政府首次确定了土地金融政策。 1941年,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成立,发行土地债券,土地金融正式拉开序幕,中国农民银行开始兼营土地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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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农地金融工具的探索也极为丰富。 例如北洋时期的淮河上有地价券。 30年代江西等地公债、江苏抵价券和农地信托及启东地价券; 山西土地信用合作券和土地村公债等浙江嘉兴土地证书。 其中江苏等价券是土地公债,为土地征收补偿设计的土地金融工具,其期限长达15年,其主体是省级政府,它是政府为获取农民土地而发放的对价,这种对价不是一次重复支付,而是以15年期债券的形式分期支付。 对农民来说,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 虽然江苏等价券的实施范围和规模非常有限,但它给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补偿带来了新的思路,其土地金融的探索和创新方法是正面的。 由于当代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本化进程加快,如何探索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问题迫在眉睫,因此重新审视近代中国的土地金融实践可能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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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到1988年的10年,是中国农村改革和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中国农村基本上处理了8亿农民的温饱,同时诞生了许多“华西村”这样的城市化乡镇。 他们的成功除了制度因素外,乡镇公司分享农民集体土地资本收益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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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后,特别是近10年来,随着政府对农民群体土地控制力的加强,各地开发区兴起,相当数量的土地资本收益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瓜分。 农民得到了无休止的征地补偿后,未来的生活保障无法落实。 征地方法没有形成公平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农民不能参加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落在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腰包里。 然后成为“土地财政”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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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工具亟待创新[/s2/]

目前,我国农地金融也在逐渐探索,包括少许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在内的农地金融层出不穷。 各地所谓的“土地银行”风起云涌; 农地抵押及其贷款、土地票、农地信托等业务也在少数地方进行,征地在少数地方试点,农地抵押贷款理发发售。 如果重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海农民合作社以土地开采权入股的青海省西宁市恐中县由村集体量化出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村统一经营或向企业规模大户订货经营,年底由村集体按股分配土地经营获得。 另外,土地证券化也开始了,从2008年开始,宁夏等地相继设立了“土地银行”。 也产生了“重庆地票”这一证券化工具。 另外,在大连、湖南等地也出现了农地信托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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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农地金融还停留在小范围的试点,以农地流转方法的准金融工具为主,所谓的“土地银行”与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金融相差甚远,农地补偿金融工具并不少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金融工具的创新越来越迫切。

我国农地金融工具应当包括农地征收补偿工具和农地流转金融工具等。 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大致情况。 1、提供多种方法供农民自己选择; 2、现金补偿额不得超过50%。 发行土地债券用于农地征收补偿,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余额可以用土地债券支付。 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不一次性向农民重复补偿的巨大现金压力,也可以迫使农民将额外的资金投向实业界。 具体方法是将土地债券换成土地银行的股票。 土地债券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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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土地法,确定农地原有权益,处理农地抵押法律问题,不造成本市过度金融化和农地金融过度不足,减少地方政府的“搭便车”行为是当务之急。 并规范各类土地信用社和所谓土地银行,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与之配套的农地判断、农业保险等机构,处理农民就业和保障问题,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金融市场,创新农地补偿和流动的金融工具,真正促进农民房地产“ 中国资本市场的太阳也能“照亮”广阔的农村土地,让8亿农民真正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改革的红利! (作者是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

标题:“农村土地金融工具革新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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