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32字,读完约3分钟

调查结果显示,仪电集团2008年5月至年5月多次股票交易的一些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于年9月2日收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企业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文案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 ) ) ) ) ) ) ) ) )的有关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 本案现在调查、审理结束。

仪电集团查明有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直接通过持股及上海兴正投资快速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企业)、上海华铭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进行股权管理 另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拥有控制权。

“华鑫股份原控股股东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罚款30万元”

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总部工会签订《委托控股协议》,仪电集团总部工会通过代持的方法,由仪电集团兴正投100%的股份。

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和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7.59% (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比例为0.43% ),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因此仪电集团必须公开 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上海金陵”股权移交给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和明泰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的比例为24.95%。 (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有的股份数为17.71% ),但是仪电集团还没有公布合计持有的股份数。

“华鑫股份原控股股东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罚款30万元”

另外,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持有的“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了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咨询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记载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报道或者披露的报道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华鑫股份原控股股东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罚款30万元”

一位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华鑫股份违反信服的处罚结果,只对原控股股东处罚,上市公司和相关负责人未受处罚。 上市公司的违法价格太低,只有提高违法价格,才能消除上市公司和高管的“明知而犯的罪”。

公告称,仪电集团曾是企业控股股东。 年12月,仪电集团将所持企业1亿3900万股(占企业总股本的26.62% )无偿移交给全资子公司华鑫运营商)有限企业。

另外,年1月,企业名称从“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改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2月,企业证券的简称由“上海金陵”改为“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标题:“华鑫股份原控股股东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罚款30万元”

地址:http://www.s-erp.net//sdcj/1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