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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根据该决定适当修订,调整条文顺序,重新公布。

这次商标法的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商标审查期限的相关规定。 二是完善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录用行为,禁止抢夺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撰改商标法的决策”

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随后于1993年和2001年修订了两次。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激增,出现了现行商标法小副本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商标保质期过长; 驰名商标制度偏重实践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规范,商标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待加强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撰改商标法的决策”

年12月、年6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其间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撰改商标法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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