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天上午召开例行记者招待会,通报年1-7月我国商务运营情况。 在回答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进口车暴利问题时,商务部信息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如果汽车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与销售商协商固定产品零售价、限定最低零售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沈丹阳在谈到汽车供应商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时指出,反垄断法并未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此外,《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协商,以固定产品零售价或限定最低零售价。 因为,如果汽车供应商做出了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2005年商务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企业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出了国际通用的汽车企业品牌授权经营模式,不仅赋予了汽车供应商建设和授权销售互联网的权利。 特别是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等义务,以在国内规范汽车企业品牌销售活动,提高经营主体服务意识,确定各方面责任,便于实现责任追溯为目的的沈阳,从总体上看,该方法的实施属于汽车企业品牌 认为提高了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适应了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对外开放,扩大了汽车费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与此同时,近年来汽车供应商与企业品牌经销商的关系不协调,强制规定经销商的经营模式,收取开店保证金,强制打压库存、销售等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 沈丹阳表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加。 因此,商务部有必要配合有关部门完整修订《汽车企业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沈丹阳表示,目前修订方法正在积极研究中。 首先是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优先,细化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其次,在门店建设收取保证金、仓储联销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供应商稳定、经销商关系的建立,引导节约型汽车流通互联网的建立,促进汽车企业品牌销售的健康快速发展。
标题:“商务部:汽车供应商如违反《反垄断法》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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