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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了解国税总局“部分微型公司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按季度纳税的微型公司——

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公告,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公司或非公司性机构,暂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记者何雨欣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微型公司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确定相关问题。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中小企业中月收入或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具体到执行为止,公告规定“2万元以下”包括2万元。

按季度纳税时,为了不分月,便于实际操作,公告规定,这部分纳税人中,对季度销售额或销售额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公司或非公司性单位,暂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此外,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公司或非公司性单位,月销售额在2万元(每季度6万元)以下的,当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办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款,将全部收回。

标题:“季度销售额不超6万元暂免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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