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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之下,从事户外从业的劳动者的权益有否得到足够保障,每年这个时候都会引来各方热议。

在高温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每年都在这个时期引起各方的热议。 最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信息。 首先,各地不仅高温津贴标准多年没有调整,而且有名无实,很多兼职没有收到过。 其次,气象部门公布的最高气温被怀疑远远低于实际温度。 很多开车的家人明明在气温计上显示40多度,却听收音机每天报道35度。 政府提醒大家不要在户外工作,但我看到工地上的农民工还在流汗。 如果将这些信息放在一起注意,就很容易看出目前中国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没有完整的制度保障。 例如,高温假期难以实现、高温津贴难以领取、高温中暑难以认定等,每年夏天都会被提及,相关规定有望得到完善。 (/h ) )而且,这一切不断发生的原因是相关法规的强制力低。 关于高温就业的规范,全国性的规则只有1960年公布的《防暑暂行条例》和2007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场所夏季防暑工作的通知》两部。 前者没有对高温露天工作时间段如何休息、高温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降温措施等做出明确定义,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 后者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 考虑到 规约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低水平,不具有广义法律效力,加上相关条文措辞模糊,公司违约价格偏低,这些规约实质上相当于号召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倡议书,自1960年起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纪 对于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中央政府没有发挥其作用。 不仅如此,国家规章中列举的标准在地方政府执行中被赋予了相当高的灵活性。 例如1989年规定33度以上的环境事业必须支付高温津贴,但在很多省市的实施中从35度变为37度。 在一些一线城市,一度出台的高温气象劳动保护办法,在受到用工单位反对后,可以废止,但只能在媒体上发声的劳动者,在这些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话语权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气象部门经常被质疑低报告温度,反映出政府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看法由失望走向不信任,是危险信号。 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快速发展中国家相比,高温就业保障制度的立法在中国远远落后。 例如,科威特规定,年至6月期间,每天中午11时至下午4时不得在室外工作,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规定为12时半至3时。 阿联酋近期将对148家违反午睡禁令的公司分别处罚1.5万迪拉姆(约2.5万元人民币),再犯的公司将依法关闭。 顺便说一下,在这些中东产油国的午休时间工作的大部分是外国劳动者,不是本国居民。 值得指出的是,高温保护是在谈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即人类的基本权利,这与失业金和退休金替代率之高所反映出的福利制度的慷慨是两回事。 因此,中国目前必须加强和完善高温保护的立法,护卫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标题:“高温从业规范亟须立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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