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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国民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发放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与合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新闻交流和协调合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新闻平台,实现有关新闻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入境证明申请的地方等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外国人需要了解的新闻。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发放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方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在签证中注明相应的汉语拼音文字。

(一) c形签证发给乘务员、航空/(/k0/)、执行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k0/)、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 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民。

(三) f形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

(四) g字签证经由中国向过境的人发放。

(五) jl字签证发给外国驻华情报机构的外国驻华记者。 j2字签证在入境进行短期采访后发给被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 l形签证,发给入境旅客; 团体入境旅行时,可以发放团体l形签证。

(七) 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贸活动的人。

(八) 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收养等理由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q2字签证是向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亲属发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九) r形签证发放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十) s1字签证是向申请入境并因长期探亲、学习等理由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配偶、父母、未满18岁的孩子、配偶父母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签发的。 s2字签证是向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理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属,以及其他因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签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十一) 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时间学习的人。 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国内短期学习的人。

(十二) 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符合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形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企业出具的保证书文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机构出具的邀请函。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出具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邀请人签发的邀请函。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明确日期、座位联合机、轮、船)票。

(五)申请j1字和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驻外情报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形签证,应当根据要求提交旅游计划日程等资料。 团体入境旅行时,也必须提交旅行社签发的邀请函。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贸合作者签发的邀请函。

(八)申请q1字签证,全家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的邀请函和家庭关系说明,以收养等理由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说明材料。 申请q2字签证时,必须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的邀请函等说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和s2字签证时,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因就业、学习等理由滞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签发的邀请函、家庭关系说明或者入境解决个人事务所需的说明资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录机关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申请x2字签证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交招聘公司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说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说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需要进一步核实个人信息的新闻、入境事务理由的;

(三)有禁止入境、有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需要面谈的其他情况。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机构核实有关消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颁发相应种类的签证。 入境后需要取得居留许可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居留许可的取得期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采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因客观原因需要分组停留的,由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持有的签证丢失、损坏、被盗,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外国人延期、补发、补发、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符合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国人申请延期、更换、补发签证和申请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比较有效期在七日以下的受理证明,并在受理证明的比较有效期内出具。

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补发、补发和居留证件申请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次重复告知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手续和补办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通过办理证件被收纳期间,可以凭领取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时间的决定,只对此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入境次数和入境比较的有效期。 此外,累计延长的停留期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

签证停留期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居留许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就业类居留许可发给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许可发给在中国国内长时间学习的人。

(三)记者类居留许可发给外国驻华情报机构的外国驻华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许可发给因团聚而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收养等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个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发给因入境长时间探亲、就业、学习等理由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配偶、父母、未满18岁的孩子、配偶父母和其他因个人事务需要居留在中国境内的人员。

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符合国际旅行证明和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本人应当在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保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认证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一)就业类居留许可必须提交就业许可等说明材料。 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急需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说明资料。

(二)学习类居留许可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募集机构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信等说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许可必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信和签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许可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与家庭关系说明和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材料。 如果因父母等理由需要在中国国内居留的话,必须提交委托书等说明资料。

(五)个人事务类居留许可,长时间探亲的,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说明、被访问人的居留许可等说明资料。 入境解决私人事务的,必须提交为解决私人事务需要居留在中国境内的相关说明资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说明。 健康说明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延期、更换、补发居留许可,应当填写申请书,提交符合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或者申请延期、更换、补发居留许可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比较有效期在15日以下的受理证明,并在受理证明的比较有效期内出具。

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或者延期、补发、补发居留许可的手续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又一次地告知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资料。

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通过办理证件存放期间,可以凭领取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延期、更换、补发签证和居留许可,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被邀请人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未满六十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担保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况的,可以由招聘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查询、实地调查等方法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 申请人及出具邀请函、说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体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批准延期、补发、补发签证和居留许可,不签发居留证明:

(一)不能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补发、补发或者不得批准签发逗留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持有学习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进行劳动学费补助和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许可并填写劳动学费补助、实习地点、期限等新闻。

持有学习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持有的居留许可未填写前款规定的新闻的,不得在校外打工或实习。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丢失、损坏、被盗等原因未持有较为有效的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不能在本国驻华有关机关补发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持出入境证明中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并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必须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许可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未经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停留超过无签证期限,且未取得停留居留许可的;

(三)外国人在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以外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停留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聘用外国人就业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变更离职或者就业地区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结业、结业、退学,离开原招聘公司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录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确认外国人身份的新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确认。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办理停留居留许可的发放管理的,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遣返场所。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将接受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全天候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因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拘留在拘留所或者遣送场所。

第三十条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书。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未经必须在指定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决策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住处或者离开限定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明确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本人不能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属于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的其他情形的,由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注销或者征收原出入境证明后,补办停留手续,限定出境期限。 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签证、停留居留许可由签发机关宣告无效:

(一)签证、停留居留许可损坏、丢失、被盗的;

(二)限期离境、遣返、驱逐出境,其持有的签证、停留居留许可未被没收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仍未申报的;

(四)有不签发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签证、居留许可的情况。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许可依法宣布无效的,可以当场宣布无效或者公告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持有的签证、停留居留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缴纳:

(一)被发行机构宣布无效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欺骗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

(三)持有人限期离境、遣返、被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缴纳决定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发行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入境次数是指持有人在签证入境比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入境的比较有效期,是指持有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比较有效期的范围。 据非发证机构介绍,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较过期当天北京时间24时到期。

(三)签证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允许停留的期限,从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180天以下(含180天)。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180天以上。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期限和领取证明受理的比较有效期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三十七条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办理外国人签证申请的受理、登记、咨询等服务事务。

第三十八条签证格式由外交部和公安部规定。 逗留证明书的格式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表,1994年7月13日、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华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废止。

(总公司北京7月22日电) )。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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