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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术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快速发展,加强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总结如下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一、总体大致情况

(一)再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以更高的平台参加国际竞争。

(二)通过多次创新、先期试点,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并购、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行业改革试点。

(三)反复风险控制,稳步推进,“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适时有序地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四)试验区内居民可通过设立外汇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称为“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期结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工作。 非居民可以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外汇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凭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大致可以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 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为了经常收支的业务、贷款的偿还、实业投资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进行资金转账。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发生的资金流动与跨境业务管理相同。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以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 条件成熟时,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自由兑换。 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率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分区核算单位的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设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探索投融资汇率的便利性

(八)促进公司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 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与事先审批分离,办理与银行直接相关的跨境接收、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 区内就业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个人在区内取得的合法所得纳税后可以向外支付。 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 在区内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以根据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设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家,并根据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境内投资。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 区内的金融机构和公司可以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 区内公司境外母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根据市场诉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 根据经营需要,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中外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区内机构”)可以按规定从境外吸纳外汇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范外债风险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十二)提供多样性风险对冲手段。 区内机构可以根据规定,根据真实的货币匹配和期限匹配管理的需要在区内或者国外进行风险对冲管理。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公司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试验分类核算单元是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外汇自由汇兑产生的开放型首付,应当在区内或境外市场套期保值。 试验分类核算单元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的交易。 经批准,试验分类会计单元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国内银行间市场进行包租或回购交易。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录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在“了解您的客户”、“了解您的业务”、“进行职称评审”三个基本基础上,根据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要点监管清单内的公司除外)和个人下达的收款指令,经常项下,

(十四)上海地区银领域金融机构可以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允许业务范围包括网络结算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的相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公司可以从国外借入人民币资金,所借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衍生产品的投资,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十六)区内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国内外关联公司提供经常项目下集中领取现金的业务。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成熟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十八)完全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外汇资金利率市场化价格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预收款证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预收款证发行的先行试点。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普通账户小额外汇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的快速发展。 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公司范围,进一步简化外汇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直接在投资项目中委托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和变更登记,加强事后监管。 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收集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国内外租赁服务。 取消对金融类租赁企业海外租赁等海外债权业务的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企业及中资融资租赁企业境内融资租赁征收外汇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的货款预付手续。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批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汇手续。

(二十五)完善结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国内顾客的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

七、监测和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洗钱、反避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相关业务新闻,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新闻监督管理平台,可以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可以对区内的非金融机构按年度进行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对区内的非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二十八)考试分类核算单位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流动性管理以寻求自身平衡为基础,必要时可以由其上级行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 人民银行根据形势评估,可以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表达协调,保证新闻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搞好审慎监管要求的联系。

标题:“央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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