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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前通过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恶意贯彻行为,或者1-3年内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去年9月1日起施行。 方法确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恶意贯彻行为的,无正当理由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与财政部门合作解决投诉,举报若干事项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表,1年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法还确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采购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在采购中未经编辑报告擅自采购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涉及进口商品采购未经批准、违规收取保证金、未按规定退保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山东将设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打击违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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