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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18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意见》,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承包经营的商品林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到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资本化的历史突破

为了解决林权投资期限长、抵押范围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一致的问题,《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要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与开发、林产品加工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资金需求。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合理协商,明确林权担保贷款期限。 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应当适应林业生产周期。

“商品林可用于贷款抵押”

与林权担保难以判断的优势相对照,《意见》确定,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担保贷款项目,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判断,向借款人收取判断费,不得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价格。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多次保证本微利大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专业判断能力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也可以自己判断。

标题:“商品林可用于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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