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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提高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录用效率,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印制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落实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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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的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录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设立中央财政,主要用于管理边境和海洋事务、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快速发展的常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采用应当大体遵循确定用途、突出要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性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支持边境贸易快速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公司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量等因素相结合的适度增长机制。
第五条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 )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结合来自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采用资金。 边境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补助。
第六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对象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是负责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陆地边境线的长度、边境县的数量、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的数量、边境一类口岸人员的通关量和过货运量、边境贸易额、边境管理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采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考核结果,向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交付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根据当年实际发行量,将明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事先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发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明确补助范围,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聘用情况的绩效考核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快速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公司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边境小额贸易所在的市、县(市区),并按其安排予以采用。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交给省以下财政部门; 在11月30日前,尽早通知省以下财政部门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事先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纳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招聘
第十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采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明确。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组织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管理和转移支付资金的采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安排、聘用。
第十二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要点用于处理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明显地域优势的支出责任、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地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地方财政部门在考虑明确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采用范围时,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总体规划,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边境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 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的建设、界桩、界碑的建设和维护、界河堤防和河道的建设、沿海海岸线的保护、海岛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边民和民兵的配套机制的建立等。
(二)改善边境沿海地区的民生。 按照全国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实施扩大补助范围的“全村推广”,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室,改造村民危房; 建立完善的村卫生室制度,加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敬老院、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府办公条件等。
(三)促进边境贸易的快速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公司的能力建设。 包括边境一类口岸的运行、通关条件的改善、边境贸易仓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为边境贸易公司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公司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服务水平提高等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关于支持边境贸易快速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公司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用于其他边境的一些事项。 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快速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公司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必须征求同级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在手续公平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可横向比较的情况下,由省级财政部门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交付、管理以及所辖边境沿海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聘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管理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情况的采用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业务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的管理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录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管理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采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七条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采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标题:“财政部公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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