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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向增值税转型的收入分类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固定,原地方营业税收入在增值税征税后仍归所有地方,增值税征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归所有地方。 根据即退政策批准退库转为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向增值税收入的转换不计入向中央地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返还基数。 试行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试点增值税转型前的服务贸易出口原免税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承担,新增增值税转型出口退税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承担,地方应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实际消除中央。

二、关于适用于向增值税转型的科目

增值税的征税、返还和调整按照下表所列科目执行。

/ S2 /类别

第/ S2 /项

第/ S2 /项

第/ S2 /目

科目名称

科目证书

101

01

04

 

转入增值税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01

转入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

增值税税款滞纳金,改为罚款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 反映增值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9

变更为增值税的国内退税

地方收入扣除科目。 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速征即退政策批准退库转为增值税。

 

 

 

61

免除转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 实行“免征、抵减、退保”的纳税方法,反映根据抵减额度增加的营业税征收的增值税。

101

01

05

 

转为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由中央国库处理的增值税转型为出口退税和根据“免征抵押退税”的税法减少的增值税转型。

 

 

 

01

转为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扣除科目。 反映从中央国库处理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02

免除扣除转换为增值税

中央收入科目。 实行“免征、抵减、退保”的税费方法,反映向按抵减额度减的增值税转型。

三、关于转换为增值税的收入缴纳库

试点期间变更为增值税收入缴纳的,各级国税部门应当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分别填写税收缴款书,并在预算级填写“地方级”。 具体缴纳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电子缴纳办法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纳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追加缴纳或者返还试行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的,通过试行前的相关科目处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S2/)四、关于转换为增值税的收入的返还)/S2/) )。

根据立即退税政策批准退保的增值税,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立即退保程序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增值税0税率应税劳务不可抵扣纳税管理办法(暂)》,增值税改革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0税率的,使用“不可抵扣纳税”办法。 即零税率应税劳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符合可抵扣增值税额,不可抵扣部分退还,抵扣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税务部门审查稿件通过的上述免税额,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进行调档。 库存调整的具体做法是,根据0税率应税劳务的免税额,调整营业税征收的增值税,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 各级国库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证明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五、其他事情[/s2/]

纳税人同时具有适用常规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货物销售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售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征收收入工作,确定增值税转型与现行增值税收入的区别,防止收入混乱,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每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 53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 367号)、《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

标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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