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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4日电(记者李丽辉)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于年适当扩大自身债务试点范围。 明确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将开展自债发行试点。
自债发行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债务发行规模限度内,自组织发行本省)市)国债的债务发行机制。 年试点省(市)国债由财政部代为偿还。 省(市)发行国债实行年发行额管理,年发行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债务规模限额。 年债务发行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至次年。
省(市)发行的国债为账本式固定利率利息债券。 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发行3种期限债券,各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债务发行规模限额的50(50 )。 省(市)发行的国债,应当以新国债发行利率和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的债务发行定价机制明确债券发行利率。
省(市)自行发行债务收支进行预算管理的,应当建立债务偿还保障机制,按规定时间由财政部代为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目前,我国的地方国债由财政部代理发行。 从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批准上海、广东、浙江、深圳四地率先试行发行债务。 年,地方自身债务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
标题:“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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