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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2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报道,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日前制定了《国家要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以保护全国重要文物保护机构、保护大遗址等为首要内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和偿债。

“两部门通知加强要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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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家重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录用效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重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快速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途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要根据国家重要文物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央财政财力状况予以明确。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采用与重复了“计划先行、保障点、中央补助、分级责任”大致相同。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两部门通知加强要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保护国家重要文物保护机构、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等。 专项资金支出复印件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全消防防雷等保护工程支出、文物技术保护支出、文物陈列展示支出、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等。

“两部门通知加强要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特别指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措施、超出文物主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国家级要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登记的其他支出。

标题:“两部门通知加强要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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