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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在上海陆家嘴(行情、资金、股吧、问诊)论坛发布会上表示,正在讨论新股发行登记制改革,实行这一改革需要创造进一步的条件。 笔者认为,如果社会普遍认为行政审批是新股发行的核心矛盾,就应该及时修改法律条文,顺应新形势,促进新股ipo发行制度的实质性改革。

“改革发审机制无需撰改《证券法》”

其实,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同样可以改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发审机制,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现行法律建立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法律赋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查股票发行的权力。 但是,如果遵循审查制度的大致情况,发审委可以完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将价值评估的审查权限交给交易所,分担实质性审查的最初关口,让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是合规审查和监督。 评标委员会只有按照程序合规行使最终否决权,才能建立以新闻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只有妥善分配最终责任,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改革发审机制无需撰改《证券法》”

行政审批的核心矛盾是:首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独占行使审批权,理论上评委会必须承担最终责任,但目前评委会只承担权力审批而不承担最终责任,缺少新股发行的问题和责任追究,这是a股市场低价化的原因。

其次,关于现在的审查委员会的结构,为了难以追究责任而集体决定。 笔者认为,现行评标委员会的会议程序更符合登记制合规评标和最终否决程序。 只是,很多国民对注册制有误解,实施注册制后,没有审查,谁都以为会上市,但并非如此。

“改革发审机制无需撰改《证券法》”

在国外实行注册制的资本市场,他们的上市企业数量并不多,也没有出现a股市场800多家公司并排上市的奇观。 由于严格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和高昂的违约价格,企业选择上市非常谨慎,而且退市机制完善,即使出现问题,企业也很快被淘汰,注册制显然也不是“自由市场”。 如果是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但是如果没有保荐机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协助推荐,就不能成功“注册”。 上市公司舞弊被发现后,将立即停业退市,同时严惩舞弊者和“共犯”(中介机构),并处以重罚予以惩戒。

“改革发审机制无需撰改《证券法》”

总之,改变现行监管理念,放弃权力审查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革命,也是困扰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障碍。 如果能够改变权力审查,切断权力寻租制度的链条,将是a股市场走向真正市场化的标志和里程碑。

标题:“改革发审机制无需撰改《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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