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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据中国之声《信息晚高峰》报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环境公共利益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之前,法律保护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团体的公共利益

“环保法草案限定环境公益诉讼独家代理权引质疑”

例如,一家化工厂不断向河里污染,但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坐视不管,河水被污染了。 环境保护团体和个人等向法院起诉这家化工厂和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

与以前流传下来的常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特殊性。 发起人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的好处而将侵害公共环境好处的人推上被告席。 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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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刚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 这一条款引起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强烈质疑。 业内人士担心,该条款一旦通过,本身难以进行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是什么样的机构?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体的困境如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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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官网资料显示,联合会是中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热心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公司、事业单位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区组织,在许多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看来,联合会由环境保护部主管, 从2009年至今,联合会共提起了1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这并不能成为说服环境保护界人士承认其为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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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朋友提出,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很困难,限制原告主体,排除民间环保组织,是民间监督公司污染现象,不利于环境保护。 曾多次参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更坦率地规定,以环境保护联合会为公益诉讼主体,就是将公益诉讼的大道变为羊肠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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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自己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让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公益诉讼,应该尽量扩大公众的面子。 限定谁可以参加公益诉讼,会不会挡住公众参加公益诉讼的道路?

北京市协商律师事务所的夏军律师只授予有官方背景的联合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不能轻易拆除。

夏军:我想可能有这样的担忧,认为放开诉讼主题后,诉讼有可能爆发。 一个机构提交了一点案子,会出现一点法院无法审判的案子。 另一个是在《顾客权益保护法》中主导消协诉讼的一点模式可以复制到《环境保护法》中。 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像环境保护法这样直接提到环境保护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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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部分认为环保联合会将成为公益诉讼垄断者的疑问外,夏军还担心官协的身份将成为环保联合会进行诉讼的双刃剑。

夏军(尺短,也有长。 作为环境保护省的下属机构,环境保护联合会在资源方面一定有特点。 但是,他也有自己的短板。 第一,他依赖环境保护系统。 第一是涉及环境保护管理失职的问题,在说明责任方面,经常拔萝卜带出泥,污染公司为什么能长时间存在,这其中通常有什么地方做不到的理由。 在那种情况下,他不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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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各方指出的“垄断公益诉讼”“权力有可能租赁”的情况,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并不承认。 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回答说“他们不接受贿赂”,以实现公开透明。 在具体的公益诉讼实践中,也希望与各地权威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共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但是,许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应该保障公共主题参加公益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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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可以规定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团体可以参加公益诉讼。 规定资格。 只有你规定了资格,大家才能满足公益诉讼的能力,完善自己的条件,真正参加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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