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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公司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的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政策规定,在试验区内注册的该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中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年内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上海自贸区部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确定”

多位税务师表示,档案从实体政策和后续管理上一应俱全,打破了原有特殊重组的条件限制,比特殊重组的优惠政策更优惠,对行为中断、公司放贷也有了规定,比以前的政策更完整。

通知指出,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公司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资产判断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公司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公司。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上海自贸区部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确定”

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投资协议生效,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应当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其取得股权的征税基准应当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征税基准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调整。

“上海自贸区部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确定”

公司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或者投资回收上述股权的,应当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在股权转让或者投资回收当年的公司所得税年度结算时,一次也不重复计算缴纳递延纳税政策内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009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59号文),确定公司重组所得税政策,将公司重组业务的税务解决分为常规税务解决和特殊税务解决。 规定了特殊的税务解决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上海自贸区部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确定”

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陈志坚认为,该政策有3点突破,一是特殊税务解决的条件限制消失,二是资产重组行为与59号文规定的资产重组行为不一致。 包括59号文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 三是优于59号文规定的特殊税务解决优惠政策,打破了59号文“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才能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

“上海自贸区部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确定”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表示,阅读该文件后,感到耳目一新,实体政策和后续管理齐全,希望政策通过自贸区实践完善后,尽快向其他地区宣传。

但是,王骏也提出了疑问。 纳税人可以选择不重复纳税或不超过5年的递延纳税,关于递延纳税事实上有2年、3年、4年、5年的自然选择,这需要在备案表和登记簿中表现出来。 王骏认为,文件第四条有两个地方表明5年内如何解决。 据他了解,自贸区公司为非货币性资产选择4年内递延纳税的,文件第四条相应了解4年内如何解决,其他年份相同。

“上海自贸区部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确定”

但是,此前许多税收行业学者认为,上海自由贸易区更重要的是制度创新,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不是要点,也可以避免再次形成“税收洼地”。

标题:“上海自贸区部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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