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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首要职责的内设单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弁发〔〕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计委第一职责内设立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刷分发。
国务院办公厅
年6月9日
(此事已公开)
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首要责任内设立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换
(一)取消的责任。
1、取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具以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具的批准责任。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子评选等达标、考核、判断和相关检测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业务转移到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 .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业绩评价等技术管理责任转移给所属经营者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的自主权。
6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应当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相关审查责任外,委托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下放医疗考核职责设区的市级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
4 .将全国卫生县、全国卫生乡镇的考核工作委托给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 .将全国计划生育高质量服务先进单位的考核工作委托给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责任。
1 .将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纳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组织制定法典的职责,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强化的职责。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再三保证基本、牢固的基层、建设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营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加强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整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查,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的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制度、新闻化建设、教育推广、健康促进中的融合。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判断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加强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二、第一项职责
(一)起草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协调推进,统筹规划卫生计划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地区卫生计划和计划生育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和执行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国家免疫计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监测和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应急医学救援计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判断计划,预防和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判断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判断,依法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同一产品的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快速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制度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农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领域的管理办法,监督实施。 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规则和服务规范。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考核运营机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七)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采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参与药品法典的制定。
(八)提出负责完善的生育政策,有组织地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有组织地监测计划生育快速发展动态,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新闻建议。 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的实施,减少出生缺陷人口的数量。
(九)组织计划生育优势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快速发展等机制。 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和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的建立。
(十一)组织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快速发展计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完善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指导实施。
(十二)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快速发展计划,协同指导高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实施和医学教育的继续。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全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有组织地打击重大违法行为。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监督。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推广、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新闻化建设等事业,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新闻库的建设。 组织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长期快速发展规划,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快速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术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事业,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事业,负责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事业。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置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公文、会务、机械简章、档案、审稿等单位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问题调查、重要稿件起草、政府事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业务。
(二)人事部。
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快速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业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
(三)策划报道部门。
制定卫生计划生育工作长远快速发展规划,统筹优化全国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编制实施,指导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制定大型医疗器械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实施卫生计划生育新闻
(四)财务部门。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机构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鉴定工作,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司。
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法律法规草案和规则的起草,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业务。
(六)体制改革司)深化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承担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并督促领导小组会议的落实,协商若干事项。 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的改革事业。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制定卫生应急和应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计划、应急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判断等工作,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医学救援工作,、 有组织地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袭击、中毒事件和核事故、放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措施;
(八)疾病预防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计划、国家免疫计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治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新闻的发布工作。 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血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制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领域的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定公立医院的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基层卫生司。
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和农村医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执行。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部门。
制定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计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业,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物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判断司。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判断、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同一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测规范的制定。
(十三)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根据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违法行为。 监督处理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化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司。
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组织地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购买、配送、采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奖励支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参与法典的编制。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督促地方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互联网建设,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快速发展司。
提出了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引导计划生育好处的机制和特殊困难的家庭扶助制度,制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部门。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计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推广科。
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推进、公共卫生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计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的普及、信息和新闻的发布。
(十九)科学技术教育司。
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判断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组织实施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教育,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快速发展计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计划生育相关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对外普及、对外支持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
(二十一)卫生署。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 我在政府机关和北京直属公司的党组工作。
退休的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就业,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就业。
四、人员编制
国家卫计委机关行政编制545人(包括两委人员编制10人、援建派机动编制4人、离退休干部职工编制29人)。 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其中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事业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司局领导职数78人(包括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人)、国家卫生计划生育监察专员10人。
五、其他几个事项
(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
(三)国家快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快速发展战术,制定人口快速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快速发展,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策的配合,参与人口快速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制定,执行国家人口快速发展计划中的相关任务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计生委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国家计生委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配合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解决机制。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判断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国家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判断食品安全风险的建议 国家计生委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后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测和食品安全风险判断,并将食品安全风险判断结果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需要制定、修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改。 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判断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关于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测规范。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的若干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标题:“卫生计生委首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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