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37字,读完约2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关于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进行比较,新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比较有效地防止,两高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目前的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有些地区非常严峻,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时重视了严厉的处罚。”
这一共12条司法解释首先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 规定了严重环境污染的14个项目的认定标准。 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 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况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加大严厉惩治公司犯罪的环境污染共同犯罪打击力度;对触犯多重罪名的人从重罪中定罪; 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规范环境污染专业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胡云腾认为,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环境污染罪定罪量刑的门槛。 例如,如果过去有一人以上死于环境污染,可以被定罪,但现在有一人以上可能受重伤。 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现在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 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所有标准都需要结果,但现在很多标准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相应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等犯罪定罪的量刑标准。
本司法解释自去年6月19日起施行。 (据本社电) ( ) ) ( ) ) ( ) ) ) ( ) ) ) )。
标题:“我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对环境污染说“不””
地址:http://www.s-erp.net//sdcj/7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