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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确定了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回答记者提问。 孙军需产业在这里介绍说,除环境污染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包括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环境监督失职罪等罪名。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后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严重损害公私财产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严重损害公私财产或人身伤亡” 例如:“使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30多人中毒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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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表示,《解释》第三条进一步确定并规定了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后果、要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认定标准。 例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情况; 给公私财产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况下,有100多人中毒”等。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与《2006年解释》相比,许多定罪标准有所降低,目的是体现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孙军工说。

在发布会上,提到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督管理的不完善之处和不足之处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原表示,关于环境监督管理渎职犯罪规定的问题,刑法第408条特别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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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耀元表示,今天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这8种情况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优势,有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提到检察机关加强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取缔时,韩耀元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从年1月至年12月,最高检察院对民生危害、民利渎职犯罪 在特别事业中,环境监督管理的渎职犯罪事件被严厉揭发。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韩耀元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指导性典范,加强了对检察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第二次指导性实例,其中有崔建国环境监督失职事件。 该示范例首要强调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符合环境监督失职罪的主体要求。 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以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韩耀元表示,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开展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特别策划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并制定实务方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危害民生的犯罪、包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内的犯罪。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注意各级检察机关有案不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发现放任犯罪背后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打击职务犯罪

标题:“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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