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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14日发布年第38号公告,决定从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7年6月1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007年6月16日起5年。

应中国磺胺甲恶唑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于年6月15日发布了该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调查。

调查显示,商务部认为,如果中止原有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对中国的倾销仍有可能继续发生,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国商务部的决定,自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实施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则号为29350030。

标题:“商务部决策继续对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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