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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离职股东提取股权激励内幕
近日,家纺上市公司富安娜(行情、资金、股份吧、问诊( 002324 )再次公布了与原股东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告称,目前深圳法院驳回了21名原始股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21人不服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正在依法审理中。 虽然是简短的公告,但此次事件是富安娜内部相继发生的股票发酵纠纷事件,也有可能是富安娜秘密回购、伪造《承诺书》等内幕。
超过8000万的违约金是会惹祸的
据今年3月9日富安娜发布的公告,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先遣前自然人股东“承诺函”违约金纠纷提起诉讼,追究违约金超过8000万元。
被起诉的26人中,2人担任富裕安娜企业的干部,其余的担任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 安娜于年1月10日收到法院落款日为年12月28日的《财产扣押、冻结通知书》,相关人员的相关股票和证券资金账户被冻结。 这距离上述股票解禁日的年12月30日只有两天。
公告称,在法院指挥下,当时已有3名人员与企业签订调解,同意按《承诺书》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部分执行后,给企业带来了6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
但是,事态并没有因为3个股东的“公认”而结束,相反,作为违约重要证据之一的“承诺书”被指出没有经过股东的亲笔签名,富安娜有可能秘密回购等,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谜团。
前工作人员损失了数亿的报酬
富安娜说,之所以向26名自然股东追究违约金,是因为这些人没有按约定辞职。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法向包括26名被告在内的激励对象共发行了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当时净资产为每股1.45元,按年12月31日复权解禁后的股价计算,该股价值约为3.5亿元。
2008年3月,富安娜申请ipo,为了满足上市要求,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为无限制性普通股。 的激励对象分别向企业出具《承诺书》,约定自签署之日起企业上市后3年内不书面向企业提出辞职,其中包括在职期间未出现的一些情况和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但是,2008-年富安娜上市三年来,被激励者中有26人相继提出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 我投了很多竞争对手的票。 例如,富安娜的前销售副总余松恩,带领陈谨、周西川、屈景晨、常明玉、孟蓉共6名干部转行水星家纺。 现在,余松恩成为水星家纺的副总裁,周西川成为水星家纺渠道总监。
有人指出富安娜有秘密回购
白纸上签订了“承诺书”,但是在富安娜的原股东被追究赔偿后,出现了越来越多隐藏在信外的消息。 其中包括相关人员在内的23名股东一致坚决否认对外签署了《承诺书》。 原股东之一周西川向多家媒体表示,当时签署的“承诺函”与富安娜在诉讼中提交的“承诺函”不一样,目前与诉讼有关的“承诺函”从未签署过。 矛头指向《承诺书》的真伪性。
“承诺函”问题还揭示了原股东之一吴向媒体秘密回购的可能性。 据新闻报道,在富安娜即将奔赴上市之前,2009年6月,富安娜给吴先生打电话说,企业目前没有上市的希望,希望他按照承诺书的规定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企业。 当时计算的转让价格为2.87元/股,接近1.45元/股的购入价格溢价的两倍。 据报道,最终被富裕的安娜指控违约的26名股东中,有20人卷入了秘密回购的协议。
另一名参与股份回购的当事人向媒体表示,在私下转让股份时,当事人与富安娜之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 此外,离职股东被要求向富安娜企业董事会秘书胡振超提交深交所的股东卡、股东卡密码、与股东卡资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和密码。 否则,无法办理离职手续,无法取回自己未领取的工资和奖金,在迁移集体户口方面将受到阻止。 退休的财务负责人梅连清向媒体承认,富安娜确实有秘密回购。
但是,富安娜否认了上述指称,回答说:“企业没有秘密回购任何先发前的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份的行为。” “富安娜没有傻到拿着假的‘承诺书’起诉。 现在只能等待司法鉴定,一切终于真相大白了吧。”
律师的见解
1 .《承诺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定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是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前述两种法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富安娜案中,《承诺书》约定的违约金与“辞职”行为形成对比,实质上是对员工自主择业权的限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定,应该无效。
2 .富安娜混淆劳动关系和股权关系
安娜向媒体主张,这次诉讼是针对a股市场的绝症——高管离职+抛出股票说“不”。 富安娜这一番主张反映出混淆了劳动关系和股权投资关系。
对于没有企业股份的普通员工来说,与企业的关系就是持有劳动关系企业的股份并在企业内工作的员工来说,与企业之间除了劳动关系以外,还存在股票投资关系。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 股票投资关系受《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 现实中,上市公司高管的“离职”和“套现”往往密切相关,但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由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和高管的不正当行为涉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企业法》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文件对此类行为施加了严格限制。 但是,关于限制股东“辞职”,没有发现任何法律依据。 再者,企业可以在股权投资关系层面做出一定安排,限制股东“兑现”,但不能在劳动关系层面限制股东“辞职”。
(北京战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
标题:“富安娜深陷股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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