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改革并不止步于从铁路系统中剥离,上海铁路法院系统正在探索更宽阔的司法之路。上海铁
铁路司法改革不仅局限于从铁路系统剥离,上海铁路法院系统正在探索更广阔的司法途径。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昨天表示,从今天开始,上海铁路法院系统将受理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行政等案件。 经最高法院批准和上海高院批准,从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上海市公安局交警高架支队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案件,以及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一审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对上述一审案件提出的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刑事减刑、假释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许一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是全国铁路法院改革后,根据年8月1日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全国第一个批准最高法院扩大民事案件指定管辖范围的铁路法院。 并且,上海高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指定部分行政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由铁路法院受理。 铁路法院负责民事案件,许一新也强调:“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这不是我们受理的。” 但是,现在上海11号线横跨江苏和上海。 如果事件发生在江苏段,应该由谁来解决? 许先生告诉本报记者,首先根据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具体案件具体拆解。 目前,北京、南京、武汉、深圳等多个城市拥有轨道交通,相应地区的铁路法院也将像上海一样扩大权利。 “这是趋势。 ”许一重新这样称呼。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改革移交协议于去年6月5日签订,二级铁路法院正式从铁路系统剥离,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移交上海市执行属地管理。 许表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上海铁路二级法院自行下达了指定管辖案件的指示。 上海高院从发挥铁路法院司法职能、平衡诉讼资源、更公正有效地审理类案的有利立场出发,经过仔细研究,做出了批准决定。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和高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案件,每年为800起左右,加上减刑、假释案件,案件量对处于改革后起步阶段的铁路法院具有挑战性。 但是,许先生认为总体上在允许范围内。 为改制后的铁路法院,完善了内设机构,扩充了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办公设备和办公处理经费在财政上得到依法保障。
标题:“上海铁路法院率先扩权管辖轨交案件将成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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