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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消息,国税总局近日制定并解读了《公司混合性投资业务公司所得税解决问题公告》。
对于被投资公司回购投资时如何税务解决的问题,国税总局表示,投资期满或符合特定条件后,被投资公司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的,应区别解决以下情况:
一是实际清偿价格高于投资价格的,投资公司应当在清偿时将清偿价格与投资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公司应当将清偿价格与投资价格的差额确认为清偿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并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实际赎价低于投资价格的,投资公司应当将赎价与投资价格的差额按回购当期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被投资公司应当将清偿价格与投资价格的差额在清偿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标题:“税务总局解读被投资公司赎回投资怎么进行税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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