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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最终源泉。在征地和拆迁中,被征地拆迁方并没有为建设直接付出劳动,征地和拆

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最终源泉。 在征地和拆迁中,被征地拆迁人没有为建设直接付出劳动。 征地和拆迁补偿归根结底是从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客户、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向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的财富转移,这种财富转移规模过大,无异于对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客户、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等群体的剥削,经济上的负面效应不言而喻。 毕竟,土地增值归根结底来源于该土地及其附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社会共同劳动创造的土地增值收益,如果被征收地方,被拆迁方独享或获得大部分收益,也是合理的 而且,土地市场价值增量的相当大一部分来源于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这种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也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经济与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为了避免农地被过度占有而导致后代乃至现在的灾祸,将这种市场价值增量归于被征收拆迁一方更不合理。 但是,在市场体制下,发展越快的中国政府越高效、越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不动产被征用拆迁方就越会有条件要求高额补偿。 在某些情况下,上述矛盾会以相当激烈的方式爆发。 随着被征地拆迁人补偿水平的提高,这种矛盾冲突的频率和强度也有上升的趋势。 的观点是,大力提高土地征用拆迁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份额,主张土地征用农民独享土地增值收益,从根本上推翻现行土地制度,但由于我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收益过低的问题比以前普遍,目前仍存在。 “人活着,树死”。 人口和劳动力转移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商品经济和重大的社会变迁又极大地促进了人口的转移,似乎近30年来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流动人口的大幅增加。 通过大规模的人口迁移,迁移目的地一般会得到很多有活力的劳动力供给,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但是,历史经验表明,无论大规模人口迁移有多少好处,当地原住民和新移民之间的原住民纠纷都是难以完全消除的副作用,经济优势矛盾、生活习惯、方言差异,都有可能点燃冲突,有时甚至达到相当严重的水平 清末咸丰、同治年间,两广土客大械斗持续了十多年,造成数百万人死亡。 甚至在朱毛红军开拓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也要分出许多精力充沛的菜肴棘手的土客籍争夺问题,毛泽东在1928年11月25日写给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井冈山的斗争》中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 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在经济发达的移民移居地,当地人与新移民、外国劳动者之间因拆迁补偿过高而引起的经济利益冲突明显上升。 与外来移民特别是外来务工者要站稳脚跟不一样,当地居民如果因占有先天地利而能够获得较多资本增值收益,特别是土地、房地产增值收益的其他条件相同,则当地居民将获得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 这个局面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如果外国劳动者能得到合理的待遇,看到提高的希望,他们就不会对此过多抱怨。 但是,如果当地居民不劳动所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太多,外地人待遇不合理,没有提高的希望,贫困一生的力量也无法实现住房的梦想,那么,当地居民与新移民、外地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就会浮现出来。 新世纪(行情、问诊)以来十多年,我国流动性过剩,资本市场泡沫横飞,这已成为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如果我们偏要强调“增加居民的财产收入”、“拆迁人的权益”,即使能得到某些占有特征地位者的一时喝彩,也会损害“沉默的大多数”。 毕竟,拆迁人的补偿最终由后来者填补,后来者绝大多数是普通上班族,不能指望他们忍受损害永远沉默。 在接收外国新移民最多的广东省,近年来当地居民和外国劳动者之间的暴力冲突集体事件层出不穷,其根源就在于此。 新移民、外国劳动者是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的受害者,但我国已进入新的大规模人口迁移期,城市化人口大部分来源于新移民; 城市化的进一步迅速发展将使这一比例持续上升。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离开户籍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26139万人,接近美国全国人口总数。 其中,辖区内家庭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辖区内家庭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 与2000年人口普查比较,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所在乡镇街道不一致,离开户籍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700万人,增长81.03%。 其中,除市区外,家庭分离的人口增加了10036万人,增加了82.89%。 不考虑取得迁移地户籍的人口,只将辖区内家庭未分离的人口定义为新移民,其人数( 22143万人)也占年末我国城市人口66978万人的33%。 换言之,征地拆迁补偿过高,导致1/3的城市居民成为现实和潜在的受害者。 考虑到取得移居户口的新移民中也有“房奴”的一代,这样的受害者人数之多是不容忽视的。 我国城市化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年末城市化人口比例为51.3%,首次突破50%大关的年末城市化人口比例进一步上升到52.6%。 并且中央政策指导思想将城市化作为下一阶段经济快速发展和扩大内需的首要动力之一,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要求为这一战术填补了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双重隐患。 不仅如此,少数“钉钉户”补偿要求过高,建设工程长时间停工或基本完工后,留封闭区域多年未完工的例子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住宅、商业、道路等众多建设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仅是新家庭,接受大多数条件的取现家庭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多年来一直无法取现,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活上的重大不便,与少数尖峰之间的矛盾也相应滋生,最终造成了尖峰 在将斯派克美化为“维权英雄”的偏颇舆论压力下,许多地方政府害怕被绑架,这一矛盾常常迅速发展到相当激烈的水平,从而引发了暴力冲突。 (/h ) )依赖的不是辛勤的劳动,而是通过拆迁获得的巨额财产,许多拆迁户迅速养成了浪费的生活习惯,彻底腐败堕落。 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许多当地居民被征地、拆迁而暴富。 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因为技能不足而无法获得高薪工作机会,也瞧不起为大富翁而辛苦的正常劳动。 因此,我坐在征收和拆迁的补偿上,一整天什么也没做。 那个孩子也因为家里不辛苦而变得有钱,变得很多无心去上学,结果吃山/现在,由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而家庭和社区关系恶化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 无论是公共事业建设,还是商业开发,都应该对失地农民和拆迁居民给予合理的补偿。 但这绝不等同于鼓励他们过不劳而获的寄生性生活,也不等同于给予远远超过市场行情的天价补偿。 任何财富终究是由劳动创造的,鼓励财富这种转移的社会是不可持续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要求“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与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不相容。 为此,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国有土地住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意见征稿)》后,许多人要求规定补偿上限,以防止过度补偿。 最终在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力求不要兼顾暴富拆迁与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的房屋不动产一般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判断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判断方法进行判断是明确的 对判断明确的被征收住宅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不动产价格判断机构申请复核判断。 对讨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判断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住房征收判断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判断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时,用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法加以明确,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判断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住房征收判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介入。 ” 在征地补偿方面,根据中共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总体来说,适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是正确的,但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容小觑。 因为,现行的土地制度本质上有利于农民进入非农产业争取可持续快速发展机会。 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一个村集体被征用土地所得的货币补偿有义务在集体内部公平分配或作为快速发展基金保留; 由于承担价格和获得补偿是同一主体,只要保证村集体内部的廉洁,就可以落实内部公平快速发展的诉求,由此引发的农民集体内部矛盾也比较少。 而且,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给被征地农民创造了越来越多以平等身份进入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继续分享其收益、或者两者兼有的机会。 由于现代工商实业项目的启动资本门槛较高,普通农民获得的土地征用货币补偿一般达不到这个门槛,难以以全员身份进入土地征用后迅速发展的正规经济部门。 另外,由于知识和技能方面也不足,土地征用农民大多只有两种选择。 要么做“提着篮子卖煤渣”这样的小生意在非正规经济部门谋生,要么进入正规经济部门打杂。 但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只要当地集体经济管理者具备一定的行动能力,被征地农民留有足够数量的快速发展基金,这个集团就会跨越现代工商实业项目启动的资本门槛,作为全体成员分享正规经济部门的收益,是可持续的。 具有这种身份的被征地农民也在正规经济部门获得体面的收入就业机会和培训技能提高机会的机会越来越多。 而在我国大小,各地快速发展形势千差万别,许多地方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已经相当高,占土地增值收益的比重已经不低,更重要的是土地征用补偿适度集中流向生产性投资,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创造新的体面收入劳动

标题:“征地拆迁补偿过高输家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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