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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通知,重新公布了4份以提高资本监管比较有效性、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为目的的资本监管辅助文件。
在7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中,银监会指出:“《资本办法》出台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也希望在实施中进一步确定部分大致规定。”
去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布《资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巴塞尔资本协议第3版正式落地中国。
为配合《资本办法》的实施,年12月初,银监会发文确定了过渡期各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及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
据本报记者报道,2009年4月,银监会宣布,今年将重点推进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试点发行,并与相关部门合作继续推进权益类资本工具发行。
值得观察的是,此次银监会对资本定义、外部评级机构认定、风险缓解、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等9个行业进行了说明,涵盖了“资本方法”的各个方面。
根据《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应当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扣除。 银监会此次决定,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虚增资本而通过协议相互持股,或者银监会认定虚增资本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同样适用对应扣除法。
去年12月,银监会确定了普通股以外的资本工具吸收亏损的触发条件。 此次银监会还规定,可转股发行新股必须在公共部门注资之前进行,以免公共部门注资被稀释。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银监会对获准使用资本计量高级办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平行期,至少持续三年。 并行期第1年、第2年、第3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80%。 此次银监会进一步决定,为确保资本计量的审慎性,3年平行期过后,银监会将继续采用该资本下线。
此次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的放松管理,银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促商业银行及时改进管理政策和流程;。 (2)提出具有对比性的改善意见) (3)对部分信用风险缓解工具的风险缓解作用进行监督确认; 4 )根据信贷风险缓解管理的评估结果,相应提高监管资本的要求。
银监会提出了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以及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认定标准,银监会均予以详细证明。 此外,银监会还进一步细化了内部评级法的实施要求,目的是确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慎重性。
根据《资本办法》的要求,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质量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构成、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等新闻披露模板。 银监会此次指出,国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和未上市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的商业银行,必须公布资本构成新闻。
为了充分明确监管资本项目与被核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银监会规定必须逐项证明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与资本构成披露模板数据的关系。 而且,商业银行必须披露所有合格资本工具的首要特征。
银监会规定,在公开频率上,商业银行每半年公开一次。 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有变化的(清偿、减记、转换等),应当及时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银行的网站上建立监管资本专栏,详细公布相关新闻。
标题:“银监会再发资本新规配套细则要求加强新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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