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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公司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将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的简化和相关政策的完善等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境内银行在“了解您的客户”、“了解您的业务”、“职称评审”三个基本基础上,由(公司)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要项监管清单内的公司除外)提交的业务证明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接收/支付证明)

(二)公司频繁需要自动存入人民币结算资金的,国内银行可以先为此进行收款,然后进行相关贸易的真实性审查。

(三)鼓励国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国内银行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简章监管清单内的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海关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简章监管清单的函》(银办公厅函( 381号)明确。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以将在本地区登记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要点监管清单发送到本辖区内的银行内部进行录用。

“央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

二、银行卡人民币账户的跨境清算业务

(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跨境清算业务,应通过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二)在境外使用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人民币账户支出或提取现金后,境内发卡银行通过人民币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人民币或外币和境外收据机构清算。

(三)在境内采用境外银行发行的银行卡人民币账户支出或提取人民币现金后,境内收款机构应当通过人民币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通过人民币和境外发卡银行进行清算。

(四)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相关的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统一向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管理系统申请。

(五)银行卡人民币跨境清算工作按上述规定办理,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和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见

三、关于国内非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海外汇款业务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侨汇结算业务。 具有股权关系或由同一母公司最终控股且一个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采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贷结算业务。

“央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

(二)境内银行应在认真审查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交的人民币境外汇款业务申请资料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开展人民币境外汇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发行)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汇款。

(四)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借贷的利率、期限和用途,借贷双方在商业上大致、合理的范围内协商明确。

)五)人民币侨汇,应当经由汇来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汇来金额与利息、国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六)银行应当认真履行报送职责,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管理系统提出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跨境信用融资业务等相关情况。 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币跨境担保新闻。

四、国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行)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经人民银行同意,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存放境外汇出的债务募集资金 该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资金应当在债券募集凭证约定的录用范围内严格采用,不得转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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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与人民币汇算或还款有关的,境内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应收新闻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应收新闻。 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币跨境担保新闻。

五、国内非金融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 国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采用人民币计价履约担保的,由国内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查后,进行人民币结算,向人民币跨境现金主义新闻管理系统申请相关情况。 履约保证金也可以由国内非金融机构使用留存在国外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

“央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

六、国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与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存款上年末结余的3%。

七、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根据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出。 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根据结算需要可以进行资金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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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完全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管理系统,做好新闻监测分析,定期对银行和公司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根据实际需要防范风险 发现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银行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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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本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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