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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20日电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连续发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都是中央划拨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资金总量十分有限,如何“集中力量做大做强,让有限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三新《办法》从预算、支出、财务、监督等方面规范了专项资金的采用和监管,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中央和地方的权责。 充分体现了三个特色。 一是集中财力,突出要点。 二是确定范围,分类管理;三是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国土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进一步细化”

特别资金管理的核心是特别资金专用。 因为这几种管理方法进一步确定和细化了资金的采用方向、支出范围,使得所有的钱都可以用于刀刃上。 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水层破坏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相关支出。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地质遗迹科普推广、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等支出,不得挪用。 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性支出,以及与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无关的费用等6个方面。

标题:“国土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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