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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的思考
关于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
国弁发〔〕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新闻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转发给你。 请认真贯彻执行。
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 提高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奶粉,关系到新一代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对转变经济快速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决策,高度重视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以此为抓好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突破口,全力打好提高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的攻坚战,重塑客户对国产奶粉的信心。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细化方案,确定责任,认真抓好本地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相互合作,加强实务指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业务的检查监督,切实落实各项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
年6月16日
(此事已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的思考
质量安全事业的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新闻部公安部农业部
商务部卫计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婴幼儿奶粉是许多婴幼儿最重要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维修工作。 虽然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影响着顾客对国产奶粉的信心。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42号) )的精神,更加突出地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广告主体责任, 复检与治本并举、维修与建设相结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奶粉从来源到支出的全程监管; 多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每个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奶粉社会共同治理结构。 通过加强监管综合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支出信心,促进乳制品产业振兴和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严格婴幼儿奶粉生产公司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原料核查、生产过程控制、检测检验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23790-),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查。 建立婴幼儿奶粉产品配方、原料采用、包装标签备案制度。 推进婴幼儿奶粉电子新闻化管理,加快产品全过程查询和可追溯性的实现。 开展婴幼儿奶粉生产公司复审再清洁工作,对奶源质量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公司实施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坚决予以淘汰。 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婴幼儿奶粉生产公司、进口商和产品清单,并实时更新,以便客户识别真伪。 严格婴幼儿奶粉的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批准。 加强婴幼儿奶粉销售公司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查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项目中对分类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
(二)落实公司的首要责任。 奶酪畜牧业农户和奶酪畜牧业农场必须全面实施乳制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采用和管理。 牛奶站和婴幼儿奶粉公司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储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的自愿报告和无害化解决制度,严格做好生鲜乳的质量检查,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必须配备自主生产的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粉等进行批量检测,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 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分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整的电子新闻记录体系。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采用委托、粘贴、分装的方法生产婴幼儿奶粉,不得采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企业品牌的婴幼儿奶粉,不得采用牛、羊奶(粉)以外的原料奶)奶粉。
婴幼儿奶粉销售公司必须购买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和监管部门公示目录上的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向供应商开票的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实施婴幼儿奶粉专柜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 对于保质期未满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及时提示或提前退换等解决办法。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奶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的解决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向中国出口婴幼儿奶粉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备案。 进口商必须保证进口的婴幼儿奶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检验时必须提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对应的婴幼儿奶粉检验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婴幼儿奶粉生产经营公司和进口商应当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的基本标准进行赔偿。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奶牛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 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查,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核查和巡逻,坚决取缔不合格乳站和运输车辆。 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经营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公司持续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备案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审查生产公司的检查能力。 进一步规范婴幼儿奶粉的标签标识,加强对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奶粉相关进口证书等的监督检查,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由经营机构严格监督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说明书文件,建立检验记录制度。 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销售婴幼儿奶粉的监管。 加快制定规范婴幼儿奶粉网络销售行为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婴幼儿奶粉广告推广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文件,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公司“黑名单”。
严格执行国外婴幼儿奶粉生产公司的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公司向国内出口婴幼儿奶粉。 严格审查检验资料,进口检验时的产品不接受保质期未满三个月的婴幼儿奶粉。 严禁向国内分装大包装婴幼儿奶粉。 进口婴幼儿奶粉的中文标签入境前必须直接印在小卖包装上,不得贴在国内。 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退货或报废解决。
建立和实施婴幼儿奶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 婴幼儿奶粉抽检应涵盖所有公司、所有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加大打击处罚的力度。 严厉打击转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点”的打击。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限定采用食品添加剂、篡改生产日期、篡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未经婴幼儿奶粉生产、经营许可、营业许可的制造销售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知名婴幼儿奶粉商标注册、特有包装装饰、产地造假等虚假标识、虚假推广行为。 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奶粉、原料奶粉、奶粉的行为。 始终保持着重蹈覆辙、治乱、严惩婴幼儿奶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依法及时移送犯罪嫌疑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时审判相关刑事案件并作出判决。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后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参加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支持,落实奖励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和处理媒体和顾客反映的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打击捏造虚假新闻造谣误导群众的行为。 支持乳制品领域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维护顾客权益、促进领域自律、吸引市场支出等领域积极开展,支持顾客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媒体上举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
(六)完善的相关保障措施。 加大支持婴幼儿奶粉制造业快速发展的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等形式鼓励公司提高技术改造和检验检测能力。 鼓励公司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公司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快速发展。 加强婴幼儿奶粉检测和电子新闻化管理等技术支持能力的经费保障。 督促经营机构取消对婴幼儿奶粉销售的不合理进款。 进一步完善婴幼儿奶粉管制制度,完善婴幼儿奶粉等乳制品标准体系。 规范新闻发布,未经国家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审查,不得发布婴幼儿奶粉检验结果等新闻,确保有关情况真实准确。
三、工作人员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负总责任。 必须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就业目标和措施,确定职责分担和就业要求。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期间,要加强协调指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42号) )的执行情况,本着本意见的精神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责任落实。 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责任的实务思路,确定各级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实务机构和监管力度,形成从横向到横向、纵向到最后的安全责任网。
(三)加强新闻发布。 各省级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实务情况的收集和实务经验的总结,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重大情况向上级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并要加强部门间信息表达的协调,及时通报和配合处理业务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和风险新闻,形成监管力量。
标题:“国务院转发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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