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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江苏省地税局经过半年多的调研,通过全面梳理税收征收标准的“差异”,在全国率先在省级范围内实现规范统一。

上述差异是指,根据现行涉税法律和规章,价格利润率、应税所得税率、预征率等纳税核定征收标准在全国未明确统一,因此地方执行标准不同。

江苏省地税局法规处和信息发言人的联系方式向本报记者解释说,“不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此次统一征收标准和“税率的调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位税制研究者向本报记者表示,其最大优势是确定“以国家规定的下限为征收依据”,以此实现省级范围内最大的“减税效果”,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好消息。

据悉,统一执行时间表定于年7月1日和年1月1日。 另外,此次统一省级范围内的应税所得税是此次调整的重要复印件,首要涉及领域和个人(合作)公司。

《公司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和《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应税所得率”各行业对应的区间。

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各省辖市执行的应税所得率相似,但仍略有不同,造成了不同省辖市之间的税负差异,进而使同一地区同一情况的纳税人产生了不同的税负。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江苏省这一《办法》的具体执行中,采用的是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的办法,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款的8‰。 但是,有些地方特别是县(市、区)以“国家高于省”为“合法理由”以高于8‰的标准执行,税负存在客观差异。

“江苏将统一税款征收标准”

江苏省地税局信息发言人联络处在本报上表示:“所以这次要求严格执行最低下限千分之八的比例。”

实际上,应纳税收入率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所得税负担率(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不同,只能根据各个领域和具体公司的实际销售额利润率和经营利润率等具体指标进行推算。

根据江苏省此次复印件调整,相关应税所得率一律按规定下限执行,但在地方空之间授予,由各辖市局按规定进行相关估算,经省地税局同意后,在规定范围内另行明确“其他领域”部分领域的应税所得率

“这也留下了一条小尾巴。 其他领域怎么定义,利润水平高怎么理解? ”上述研究者在本报上作了如下陈述。

另外,与土地相关的税收这次也备受关注。 目前,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调控中地方权限最“灵活”的部分。 江苏省年底出台了应对土地增值税行业的具体清算办法,达到数百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东部地区省份的土地增值税临时征收率在2%以上,并且各地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明确适当的临时征收率。

“江苏将统一税款征收标准”

本报告显示,江苏各辖市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明确了预征率,预征率均在2%以上,但分类标准因地区而异。

江苏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统一执行后,全省各地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多退出、少补缺。” 征收率调整统一的还有印花税。

然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刷<;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解决办法>; ; 的通知书中也规定开发产品的价格利润率必须在15%以上,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

认为同一领域不同税种的价格利润率需要尽量统一。 因此,明确核定销售额的价格利润率后,销售不动产的价格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价格利润率为5%; 房地产开发产品的价格利润率被规定为15%。

标题:“江苏将统一税款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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