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92字,读完约2分钟
镉米、铅中毒……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事件将为我国的生态环境敲响警钟。
昨天,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了两高《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严重环境污染的14项认定标准。 该《解释》还确定了非法随意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俗称洋垃圾的严惩措施,确定了8种情况应因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定罪处罚。 《解释》从今天开始施行。
当天,总公司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逮捕环境污染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包括等待审判的24人、逮捕许可10人、刑事拘留48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整体配合力度,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将挂牌查处,依法严惩。
受重伤会被定罪
有3名以上轻伤者与导演失职有关
两高这一共十二条《解释》首先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依法严惩严重环境污染十四个认定标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 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况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加大严厉惩治公司犯罪的环境污染共同犯罪打击力度;对触犯多重罪名的人从重罪中定罪; 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规范环境污染专业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解释”首先降低了对环境污染罪定罪的量刑门槛。 例如,过去因环境污染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时可以被定罪,现在有一人以上可以受重伤。 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现在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 另外,进口固体废物非法处理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应降低,3人以上轻伤涉及环境监管失职罪。
新增5个入罪标准
无害也可入罪
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是环境污染罪,此外还包括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等。
《解释》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处置排放、倾倒、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私设暗管,利用渗滤液、渗坑、裂缝、溶洞等处置、处置、感染放射性废物。 既体现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比较有效地处理这类案件处理中的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标题:“污染入罪门槛降低 未致损害也可定罪”
地址:http://www.s-erp.net//sdcj/7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