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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关于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进行比较,新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制定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确定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督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扩大了污染物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比较有效地防止,两高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目前的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有些地区非常严峻,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时重视了严厉的处罚。”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这一共12条司法解释首先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 规定了严重环境污染的14个项目的认定标准。 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 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况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加大严厉惩治公司犯罪的环境污染共同犯罪打击力度;对触犯多重罪名的人从重罪中定罪; 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规范环境污染专业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胡云腾认为,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环境污染罪定罪量刑的门槛。 例如,如果过去有一人以上死于环境污染,可以被定罪,但现在有一人以上可能受重伤。 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现在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 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所有标准都需要结果,但现在很多标准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相应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本司法解释自去年6月19日起施行。

标题:“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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