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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有望进入未来五年立法规划。 昨日下午,受国务院国新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网络立法问题专家座谈会,就

网络立法有望列入今后五年的立法计划。 昨天下午,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召开了网络立法问题专家座谈会,讨论了中国网络立法目前面临的问题、网络立法的大致情况、网络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等问题。 会议专家澄清了这些新闻,个人新闻保护和垃圾新闻管制问题也是专家们讨论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认为,未来互联网行业将尽快出台电子证据法、网络安全法、网络管辖法、个人新闻保护法4部法律。 我国的网络规范始于1993年。 在近20年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互联网行业立法呈现出“上层法律少,下层规则多”的局面。 现在在互联网行业地位很高,能称为“法”的只有两个。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公布的《关于网络安全的决定》和2004年公布的《电子签名法》。 另一方面,部门规章有800部以上,由于是区块分割,各部门规章之间交叉和冲突很多,惩戒力度很低。 而且,现有的网络立法呈现出管制色彩浓厚的特征。 对此,长期关注电子证据行业的刘品新认为,新闻网络立法的误区就在于此。 网络部门的规则大多是紧急产生的,有些部门的法规甚至成为部门领导的业绩,网络立法缺乏全球统一法。 另外,现有网络法规所体现出的“管制文案多、权利保障少”也是影响网络立法舆论抵制感的原因之一。 刘品新说,要得到民众对网络立法的理解,“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减少管制性法律,增加民众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障。” “早在2003年发行中弁27号文件起草《新闻安全法》,十年过去了至今仍在讨论。 工信部每年粗略收到的人大代表议案中,至少有十分之一与新闻安全法有关,但每年我们都用同样的话回答说:“这个提案是根据人大代表多年的调查制定的,希望一定要重视,认真回答。”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变化,但该议案每年都收到。 ”中国电子新闻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在座谈会上表示,立法必须考虑新问题的出现,但必须认识到许多问题并不能只靠立法和法律来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最大的误解是:“在互联网立法行业,问题不是问题,而是真的问题反而不成问题。” 刘德良表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了解网络立法。 第一,互联网是现实世界的“映照的世界”,现有的大部分法律无论在互联网之下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通用。 第二,从局部来看,在基本规则已经确立的前提下,一些文案需要适当修订,或者司法解释小修订,以适应新的变化。 第三,由于互联网实践的迅速发展,只有在法律中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空小白,才需要考虑补充增加。 但是,这种东西只占很小一部分的比例。 在座谈会上,来自研究机构、大学学者、律师领域的代表相继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刘德良认为,从技术中立来看,互联网客户的新闻本身被用于社会交流和传播。 在大数据时代,顾客的新闻不可避免地被收集和利用,顾客喜好的新闻被商家知道对双方还是有利的。 因为维护这个个人新闻安全的关键不是防止新闻泄露,而是保障新闻的合理利用,防止滥用。 这就需要很好地解决新闻保护和利用的平衡。 滥用最集中在垃圾新闻、身份伪装、隐私侵犯等方面。 未来个人新闻保护方面应以司法规则为主,鼓励个人维权。 “互联网行业的立法工作应该脱颖而出,以个人新闻保护法为代表的基础性法律的立法进程应该加快。 》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世椥在座谈会上表示,“有些法律可以与立法司法环境、法治理念同步推进和放宽。 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法律关系必须尽快确定。 “/ h /”“/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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