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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据山西省人社厅消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复印件,少休假天数,职工可获得3倍报酬。

山西省人社厅表示,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享受带薪假期,支持职工与法定假日相结合实行灵活的休假安排。 职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设年休假或者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当休假年休假天数的,公司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公司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大致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山西规定带薪休假须入劳动合同 少休可获3倍报酬”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复印件,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

山西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监管 对不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公司,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公司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行政赔偿金解决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要加强公司的集体合同考核工作,必须特别关注公司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要求纠正,确保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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