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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络信息商务部7日宣布,关于适用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的丙酮进口的反倾销措施,决定自2009年6月8日起进行期末复审。 2008年,商务部决定,从6月9日开始的5年内,中国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调查全文如下
商务部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
适用于进口丙酮的反倾销措施的期末复审调查
6月7日,商务部发布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
年4月3日,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审查后,判断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通过复审明确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次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008年6月9日起5年。
标题:“商务部决策对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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