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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各项工作已经部署完毕,为了防止处罚权下放后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些防范措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表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行政处罚实务规定》的要求,派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实行备案制度,所有案件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备案,备案部门适用统一标准对每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事实进行定性、责任划分、量刑 派遣机构对认定或者解决意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备案。 并且,为了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等风险,确立了案件审理和指定管辖制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理原派遣机构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派遣机构异地审理。

“证监会制定多项举措防止行政处罚权下放负面效应”

迄今为止,36个派出机构分别制定了案件审理实务规则。 规则要求审理实务应当复审分离为大体审理合议制度,各派出机构的案件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分离,由审理和调查工作分开负责的局领导分别负责,案件审理为多个合议联署。 此外,要求所有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守工作人员的秘密。

“证监会制定多项举措防止行政处罚权下放负面效应”

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此次授权,派出机构审理和处罚除大案要案、多而杂的案件和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案件外的自立自强案件。 案件审理标准比较确定,所有处罚案件及时公开,接受大众、市场、媒体广泛监督,对不处罚案件也留有痕迹,接受各方面审查。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和细化,派出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

“证监会制定多项举措防止行政处罚权下放负面效应”

派遣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期间,上海、广东、深圳3个证据监督局全部移交审理的案件以处罚结案,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完整,事实认定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案件处罚可以保证尺度、标准的统一,试点单位和工作人员

新闻发言人表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为了更好地强化“两拥一促”的监督管理职能,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政放权要求,这项工作不会被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和搁置。 派遣机构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成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行使处罚权的工作也成为派遣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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