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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介绍,将由单独的二胎政策细则专家开始拆除广东省,明年有1/3的省份将率先实施
“单独二胎”最早将于年末开始[/s2/]
昨天,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介绍了重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独生子女”政策实施的细则。 他介绍说,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全国不制定统一的时间表,各省(区、市)根据现实情况,明确具体时间。 但是,各地开始实施的时间不要太长。
此次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各地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修改或规定地方条例,依法组织实施,卫计委做好调查指导工作。
许多专家表示,“独生子女”政策有望最早在年底启动,启动“独生子女”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政策配合。 否则,会带来一系列的生育问题。
单独二胎政策如何开始实施? 昨天,副主任王培安介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婚生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第二个孩子。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地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修改或规定地方条例,依法组织实施,国家卫计委做好调查指导工作。
王培安表示,将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全国不制定统一的时间表,各省(区、市)根据现实情况,明确具体时间。 但是,各地开始实施的时间不要太长。
南开大学人口快速发展和研究所前新教授介绍说,《政策决定》提出了政策顶层设计,具体需要在各地落实。 首先,调整生育政策各地时,必须先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如何修改,取决于对各地人口形势的掌握和研究。
他认为,各省改革步伐不长,越拖越被动,最先采取行动的可能是广东。
北京大学社会学科教授陆杰华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各地实行生育政策的情况不同,有些地方是孩子一个人的政策,有些地方是孩子半政策等。 所以,启动时间不能“一律”。 但是,这个启动的时间不会太长。 他说,最早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各地举行两会时,《条例》的调整有望提上日程。 预计年将有约1/3的省份开始实行“单独二胎”政策。
北京市以前经营二胎
“生育服务证”流程图
1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
下载申请书并填写妇女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网站
双方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说明书并盖章
等待批准
户籍所在(街乡镇)计生部门的考核
等待批准
户籍所在(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的考核
2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
下载申请书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网站填写
有地方一方户籍的(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关于当事人婚姻的说明并盖章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盖章
等待批准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考核
等待批准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考核
政策平稳过渡后,生育间隔将被取消
国家根据“十二五”人口快速发展规划、近年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和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情况,制定年度人口计划,加强诱导控制。 在符合独生子女生育条件人数较多的地区,要提倡合理的生育间隔,对年龄较大的单亲夫妇进行再生育优先排序、再生育审查等,以防止出生堆积。 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大的变动。
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在所有启动“独生子女”政策的省份,将会有一定的生育间隔呢?
在新的想法中,这也不是绝对的。 生育间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堆积过剩的人口。 独生子女政策毕竟实行了30多年,限制了一些人想生两个孩子的愿望。 现在政策开放,不同年龄段生育周期的女性符合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有可能,可以生育,大量堆积现象有可能在开放政策的2-3年内出现。
前新还表示,有必要将符合“独生子女”的年轻女性的生育年龄延后一些,最终实现政策平稳过渡,逐步取消生育间隔。
防止“钻头空子”需要各地制定细则
王培安表示,实行单独二胎政策后,近年来出生人口有所增加,但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 可以确信,启动和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不会给粮食安全、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
起初,虽然有暂时的人口增长,但这只是暂时的,政府有足够的时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的测算调整政策,增加社会资源配置。
另外,原新表示政策从现在提出到各地正式开始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除了修改《条例》外,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问题,包括相关的社会公共政策、具体细则等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例如,在调整生育政策之前不符合条件的违法生育,本应支付社会抚养费,但拖着不支付的情况下,从明年开始政策调整又符合生育条件,是否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社会抚养费可以分期支付。 前期已经支付了一部分。 政策调整后没有支付的部分还需要支付吗? 这些都需要各省制定条例后再做非常细致的安排。 不这样做,会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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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必须有兄弟姐妹
昨天,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介绍独生子女政策具体适合他们时表示,独生子女政策一方适合独生子女夫妇。 通常,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异母、异母或异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如果夫妇只养育一个孩子,不打算再生育下去,则被视为“独生子女”。 如果是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再婚之前,原有的“独生子女证”是有效的。 夫妻离婚后,一方再婚离婚但未生孩子的,与原配偶复婚后,原《独生子女证》依然有效,以前生的孩子仍为“独生子女”。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线回答显示,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后再婚时,以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无效,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另一种是再婚夫妇,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双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后收回《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奖励费和补助。 如果这对夫妇又离婚了,双方各有一个孩子,但不再领取“独生子女证”,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 (记者王婷) ) )。
标题:““单独二胎”最快年底启动 广东可能率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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