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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13日宣布暂停包商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为期两年。 要求包商银行不得发生新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库存业务逐件自然上市。
根据央行公告,包商银行应当及时联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企业,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成相关债权账户等事宜。
央行要求包商银行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和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保证债券交易结算等各项业务的规范开展。
暂停后,央行根据对包商银行特别现场检查的判断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该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资格。
名称说明: [/s2/]
债券结算代理是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简称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进行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债券结算代办业务由(1)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简称中央结算企业)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销售等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结算手续。 (三)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交割中,为委托人处理相关事项。
标题:“央行暂停包商银行债券结算资格 为时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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