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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日前宣布,将对全国审计机构进行政府性债务审计,该措施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据一位学者估算,目前我国地方债规模约15-18万亿元,在此基础上存在地方债偿还危机,风险不容忽视的某机构认为,我国地方债已经严重透支,不可持续,欧洲索布林危机和底特律政府的 目前,我国真的有地方债务偿还危机吗?

“规范地方债要改革金融财政制度”

地方债券的三大风险

根据欧盟经济同盟条约,一国的财政赤字必须控制在gdp的3%以下,公共债务不得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60%,这一比也被视为国际警戒线水平。 2009年,希腊政府宣布,当时的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约为12%,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水平。 从整体上看,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财政赤字预算1.05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8%,公共部门整体债务占gdp比重约为50%-55%,在安全区内。

“规范地方债要改革金融财政制度”

虽然局部地方债务违约风险在我国确实存在,但审计署的清查行为并不意味着我国会形成地方债务危机。 年,审计署自1979年以来到年底,对全国31个省市区的地方性政府债务进行了审计,从年11月到年2月,审计署评选了全国36个地区,对年和年的地方性政府债务进行了审计。 因此,这次全面审查行动是一次“常规检查”,目的是审查年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增长。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债没有风险。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地方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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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存在结构性风险。 根据财政风险矩阵,我国地方财政债务可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 显性债务有确定的账面,易于统计的隐性债务规模不容易估算,缺乏法制约束,难以监察。 因为这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根据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务。 但是,同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债务融资权,财政收入集中在上面,并且没有下放事权和财政负担。 这些规定迫使地方政府绕过法律限制,变相融资,通过建立投融资平台,发行公司借款、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为地方快速发展筹资。 融资平台企业列举的债务是隐性债务,在以gdp增长率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下,各地政府的隐性债务不断增加。 据统计,年末政府债务余额中,45.67%来自融资平台企业,比去年增长22.5%,融资平台企业已成为第一大债务人。 隐性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政府债务和担保,在政府间偿债职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风险转嫁。 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不合理、不断增加的隐性债务,无法准确把握政府债务的实际规模,形成了中长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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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没有纳入法制轨道。 目前,我国没有颁布统一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缺乏硬约束和比较有效的监管。 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如果没有合理的指导和约束激励机制,容易发生重复建设和老化工程,带来偿债风险。 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贷款制度不市场化,使得银行难以收回债务资金,直接形成银行放贷、放贷,负面影响银行体系收益,间接影响经济运行。 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地方政府正进入债务高峰期和财政收入增长率下跌期。 今年下半年1270亿元的政府债务将到期,但明年的偿债规模将达到2088亿元。 与此同时,财政收入增长明显放缓。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5月,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速仅为6.6%,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至6.1%。 可以评价为,如果不处理体制机制问题,债务问题就有可能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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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 土地出让金收入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政府的依赖度也随着地方债务规模的扩大而越来越高。 根据审计局迄今为止公布的数据,截至年末提取的36个地区中,债务增长率超过20%的达到半数以上,最大达到65%。 关于土地出让金,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土地出让金为762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7%。 面对财政收入增长放缓、地方投融资平台加快整顿改善的压力,在地方债增加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可能更加依赖土地财政。 但是,土地财政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地价上涨传到房价上,通过一系列的经济传导机制,最终推高通货膨胀。 因为,通过增加土地收益来缓解债务的方法是不可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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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和财政制度的改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我国各项经济制度问题的综合体现。 由于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政府预算弹性约束、不合理的地方政府激励指标、融资渠道狭窄导致的隐性债务担保等,地方债务问题短期内难以处理。 但是,地方债和影子银行等金融风险链一旦连接起来,就会导致新的经济风险。 笔者从完善的金融财政制度的角度,对地方债的规范化提出了以下建议。

“规范地方债要改革金融财政制度”

深化财政改革,完善现行税制。 举债是规范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所需的财权,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分档财政体制,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使融资渠道具有法律依据,不滋生隐性债务。 债务全部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确保政府债务的公开透明。 而比较有效的财政分权必须辅以相应的遏制和均衡措施,加强监管,体现“分权与遏制相结合”的大体情况。 形成财政预算和政府债务的硬性约束,拓宽融资渠道,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政府债务的结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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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引入市场监管机制。 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监管制度中成熟的经验,编纂《预算法》,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纳入法制轨道,编纂《担保法》,允许地方政府凭其信用担保,地方政府申请破产,资金不能抵债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在监管方面,建立新闻发布平台,选择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公布评级结果,对地方政府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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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宏观经济环境,优化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宏观经济最依赖投资拉动,地方政府举债的动力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诉求,政府官员旨在推进城市化、拉动地方gdp、获得晋升。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提倡的城市化是人民生活的综合提高,不是基础建设的盲目扩张。 优化官员绩效考核体系,不盲目建设浪费资源,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不引发债务危机引发的经济链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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