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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3日电改开放以来,招商引资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引发了一点问题。 来自清华大学等专家和各律师事务所的业内人士就招商引资和长时间保护投资合同进行了探讨。
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鹰认为,政府招商引资不仅仅是短期行为,涉及利益相关者各方面的利益,有更长时间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法学家必须考虑招商引资文书和相关承诺等法律利益问题,经济学家必须考虑这些文书及其相关承诺的经济影响是什么。 因此,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可以合作,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短期和长期利益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所长安超认为,地方政府公布招商引资文书相关约定的法律性质,本人属于行政约定行为。 而且,行政承诺行为发生后,包括不履行行政承诺义务的行政主体、政府在内,可以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请求法院履行相应的行政义务。
他认为,关于招商引资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构成投资合同的一部分,要看行政主题单方面约定是否转换为投资协议中的合同条款。
北京市纲华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蔡振明一直在讨论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对于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还是混合合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作为律师前期切入时必须尽量考虑协调机制、退出机制
中联重科(行情、问诊)股份有限企业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孙昌军认为,政府招商不等同于政府生意,政府招商是责任和义务,政府保护的不是具体的业务活动,不是投资者进入后政府承诺的相应税费、土地拆迁等现金化。 因此,政府承担招商的责任,而不是经营的责任。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横向繁荣认为,目前感性投资多、理性投资少是招商引资失败的原因之一。 另外,前期找律师的人少,遇事找律师的人多; 从招商引资的环境、政策环境来看,火热的东西很多,但长期的政策风险很小。
他表示,政府招商引资条款应尽可能长时间保护合同条款,尽可能细化合同,律师应从专业角度帮助投资者产生这种“三少”。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招商引资和保护长时间投资合同”项目小组正式成立,由中国民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担任顾问,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教授崔建远担任领队。 (完) )。
标题:“业界聚焦招商引资与投资合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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