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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的一纸通知,在中国融资租赁业中顿时引发波澜。 “从8月1日起,
国税总局向上海市国税局发出的纸质通知,在中国融资租赁业突然引起波澜。 从月1日起,出售后的退租业务必须全额开票。 ”据相关人士介绍。 “增值税改革”后,全国各地有形动产出售后的租赁政策执行情况略有不同。 例如,在上海等沿海大城市,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3号文的规定,对本金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即利息收入部分征收增值税。 并于8月1日生效的财税【】37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有关规定,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租赁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含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的费用税、引进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税总局表示,上述情况为 向上海市国税局发出了禁止上海本金部分不征税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租赁业务根据当期收到的租金全额开票,禁止租赁业务本金部分不征税。 与13号文发生冲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时,仍可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3号文,表明目前废止13号文即13号文依然有效 根据 13号文,融资性出售后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通知》确定禁止对租赁业务的本金部分免除征税。 “《通知》显然与现有的13号文案有冲突。 ’马尼托巴财务经理洪莉这样说道。 税负增加 洪莉介绍说,马尼托的客户大部分是非常规纳税人,这些客户有一部分是营业税纳税人,例如建筑企业,另一部分是个人客户。 与这些客户开展售后租赁业务的,承租人不能向租赁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收据,租赁企业得不到采购收据,就不能进行采购扣除。 如果不能扣除收入,租赁企业必须对租金全额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负肯定会大幅增加。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理事赵宏伟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 一点租赁企业的非常规纳税人客户比例较大,同时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都是以回租的方式开展的,这一政策的影响非常大。 “如果实际执行这样的政策的话,如果做退租业务,会出现赤字,会给这个业务带来很大的打击。 ’赵宏伟就是这么叫的。 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的“增值税改革”调查报告中,详细测算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 增值税下,租赁企业可以从承租人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租赁企业的税负约为利差的17%,而营业税下一次租赁业务的税负为利差的5%。 综合考虑手续费和增值税等因素,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下的税负比营业税下增加了约190%。 如果不能取得进口发票,税负会日益增加。 中海外商投资公司协会租赁业从业委员会会长李思明举例证明了这一点。 出租人为非普通纳税人的,出租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这时,租赁企业的税负为租赁本金正差的17%。 例子证明,租赁本金100万元的租赁物,利息收入20万元,利息价格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营业税下应缴纳的营业税0.5万元,增值税下应缴纳的增值税18.7万元 即课税扣除基数3.6万元,扣除额15.1万元,实际应缴纳增值税3.6万元。 相比之下,增值税下税负增加了620%。 《通知》还确定该政策具有隐含力,有关官员表示,对“增值税改革”后部分本金未缴纳增值税的租赁业务,必须补充增值税。 同时执行这项政策的不仅是上海地区,全国其他地方也执行同样的政策。 赵宏伟认为,如果追溯现有合同,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库存损失,但对承租人来说,这不是普通纳税人的业务,不仅库存损失较大,将来这方面的业务也会大幅减少,可能会对融资租赁业务造成较大的打击 “如果该政策得到执行,将对所有领域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李思明这样说。 “更严重的问题是,承租人将面临二次扣除的情况。 ”李思明表示,承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已经对设备本金部分进行了一次进口退税,但在返租时,如果承租人不需要根据13号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37号文为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开具的增值税特别发票中的设备本金部分 “这对国家税源来说是重大的损失。 ’李思明这样说。 在 行业中, 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拆迁师赵小川提出,如果以“零税率”开票,一方面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另一方面也符合租赁业务提供融资服务的本质。 赵小川认为,如果对租赁业务的本金部分征收17%的增值税,将会加大对领域的打击。 业内人士也呼吁,税务总局更详细地调查返租增值税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做法,以免影响一项税收政策的开展。 国外以前就发生过这种情况。 例如,在澳大利亚,税收政策的改变导致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长期停滞。
标题:“国税总局要求全额开票回租业务或受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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