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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随着广州市全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全年个人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重复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调整为191256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重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补偿个人所得税免征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重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补偿的收入(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广州市免税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年广州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根据上述规定,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不重复补偿一次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63752×3=191256元,为年“免税线”
据介绍,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191256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收入超过191256元的,只对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不重复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解聘的人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不重复经济补偿收入,视为一次取得了几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间内平均。 平均方法是个人取得的一次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为个人月薪、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数按实际工作年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标题:“广州个体解除劳动关系 补偿收入免征标准191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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