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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的医学标准和诊断量表,提高法律救济度,确定加班限度和强度,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进行法律救济
6月17日,安徽小伙李哲因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亡,生前多次预言“会筋疲力尽”。 今年以来,“过劳死”现象频繁报道; 5月15日,福州某知名it企业年轻员工因过劳引发病毒性心肌炎事故死亡; 在此之前的5月13日,北京一位24岁的广告主突然在职场去世。 据报道,去世前,他连续加班一个月,每天23点以后下班。
这些年轻员工的猝死,让“过劳死”一度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近年来,“过劳死”不仅威胁着在中国生产现场工作的普通员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行业和白领阶层扩展的趋势。
“过度加班和生病,不是正经劳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快速发展室主任李炜对《望》信息周刊记者表示:“年轻人的‘过劳死’给社会敲响了警钟,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也受到了严厉的折磨。”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某些职场上,无节制的加班已经成为员工无法忍受生命的沉重负担。 ”李炜说:“立法部门完全按照《劳动法》,确定加班限度和强度,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职业病范围,进行法律救济。”
不得已的“加班”
年,杨丹(化名)毕业于重庆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应聘到北京某企业做市场销售。 对她来说,这近三年来,加班是常态。
“我和另外两个朋友租了南三环的两居室,平时很少见面。 因为每个人工作都很忙,在企业加班或者去地方出差。 ”杨丹说:“我有时通宵加班,上午在家睡几个小时,下午来企业工作。 ”。
“对我来说,休息是奢侈的事件,没有周末和休假的概念。 上司让你加班就必须加班。 放弃了就可以出去了。 ”杨丹说:“现在身体不像以前那么好了,经常胃痛,感冒,神经衰弱和失眠等。 ”。
最近,本刊记者在北京等地调查发现,像杨丹这样就业状态年轻的白领比较普遍。 专注于销售人员、网页设计、秘书等职业。
近年来,社会竞争加剧,找工作变得困难。 很多年轻人很重视现有的工作,不会随便放弃,所以不会轻易拒绝上司的加班要求。 加班成为许多年轻人“为了保护工作必须做的”选择。
“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完全不能完成工作。 ”北京广告设计企业的王先生抱怨说:“尽管员工数量多,人手不足,但业主为了减少雇佣价格,不想再招人了,所以加班已经成为企业每个人的工作常态。”
“无论多么累也能承受。 看到每年有那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我有什么希望? ’王先生说。 “每个月要交房租、水费、电费和通讯费。 也吃饭。 我在看这份工作。 除非上班两天,否则闲得慌。 ”
“现在许多青年是独生子女。 很多年轻人结婚后不仅要建设自己的小房子,还得赡养双方的四位老人。 再加上物价上涨,很多年轻人经济压力很大,他们不得不自己施压,为了不在竞争中被淘汰,拼命提高自己的能力。 ”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体不完善。 年轻人对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缺乏稳定感,往往期望趁年轻实现未来的利益,但其代价是大量透支身心健康。 ”齐善鸿说。
“现在公司的雇佣价格高、利润薄,大多处于原始积累期,公司对员工的劳动强度要求很高。 ”李炜说:“如果领域的快速发展换取了员工的生命透支,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也是领域和社会的悲剧。”
“过劳死”的维权难度很高
据介绍,“过劳死的说法始于1970、80年代的日本。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统计,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记载了过劳死流行率。
近年来,“过劳死”这个名词在中国社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但是很多人觉得“过劳死”和自己的距离很远。 一连串“过劳死”事件的发生,持续给中国年轻群体的健康状况敲响了警钟。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国员工的“过劳死”往往面临着维权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 其首要原因是“过劳死”只是俗称,该学说既没有医学上的确定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于静研究员认为,医学上没有直接称为“过劳”的疾病,“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对身体造成损伤的慢性过程。 由于个体差异,疲劳蓄积度很难以各种可能的症状为其表现形式,用标准化的非追踪性指标进行诊断和测量。
于静说:“如何解释这个积累的过程不是由自身体质、遗传或其他隐性病因等引起的,而是由从业者引起的,从而揭示劳动者死亡结果与过度从业之间存在着唯一的因果关系。”
另外,中国法律中对“过劳死”也没有确定的规定。 “对职工在劳动中发生的死亡和伤害,依法公司必须承担的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杜立元律师对本刊记者说。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确定‘过劳死’的相关规定,‘过劳死’也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种115种之中。 ”杜立元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限制,但对高强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责任问题没有规定。”
杜立元表示,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过劳死亡”的,但也可以适用于工作时间或工作
期待越来越多的法律救济
许多专家认为,应当在医学框架内增加“过劳死”的定义,从法律上建立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完整系统在内的制度体系,对“过劳死”给予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尽快推进《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 ”齐善鸿表示,“只有先确定医学上定义‘过劳死’的概念,才能在法律上进一步刚性规范这一点。 ”。
“由于‘过劳死’的认定需要较强的医学专业信息和技能,为了保证准确性,有关部门对‘过劳死’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了医学认定的统一标准和诊断量表。 ”齐善鸿说。
“从医学上确定界定《过劳死》,并完全符合《劳动法》,从制度完整性、保障机制、社会监督等全方位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制定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 ”杜立元认为:“特别是要细化加班认定方法和加班时间限制,确定公司不合理安排加班导致员工“过劳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杜立元认为,构成“过劳死”应包括劳动者就业时间和就业强度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因素。 长期加班类公司强制安排或公司安排过多业务,致使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较长的工作时间有因果关系。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余少祥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认定工伤”的一种情况。 具体标准可以考察劳动者生前最后6个月是否每月加班80小时以上,以此作为评价“过劳死”的依据。 这可以进一步让公司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动权“渐进改善”的可靠途径。
专家表示,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和一些欧洲国家,解决“过劳死”问题通常采用事前防御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方法。 事前防御包括美国企业为减压员工而制定的灵活的员工制度欧洲联盟和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律》等法规要求企业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和心理支持等。
日本实行事后管理制度,立法确定因过劳、过劳自杀被认定为工伤(简称“工伤”,相当于中国工伤)的,可以提出工伤保险申请,获得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 近年来,日本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不仅调查死亡前一周的工作情况,还通过调查6个月的工作情况来掌握“疲劳积累度”,思考工作时间以外的首要原因。 还规定了出差频率、工作环境等公司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标题:“过劳死陷入维权难局:医学法律上均无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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