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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社电监察部网站12日公布了《违规发放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规定,有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助行为的单位、负有其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有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助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规定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监察部:超标发放补贴可撤职”

根据规定,本规定所称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和就业性补贴、生活性补贴、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确定规定,超出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的; 实行职务费用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发放补助金后,继续支出相关职务费用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年休假津贴的,标准支付住房公积金的,有价证券、支付证明、商业预付卡、 以实物等形式发放补贴的,违反规定采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发放补贴的,利用重大活动准备或者节日庆祝机会,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行为的; 情节严重的,留下记录或者记录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者解聘处分。

标题:“监察部:超标发放补贴可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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