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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1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日前正式发表。 以下是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行的〔〕第25号〔/ S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快速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2008年,全国改造1260万户板房地区,有效改善了较为困难的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高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协调。 但是,请看现在也有一部分群众住在小屋里。 这些小屋住宅简陋,环境恶劣,安全隐患多,难以改造。 为了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早日改善更多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并比较有效地调动投资和费用诉求,推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果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上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以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三线公司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为重点 全年改造1000万户板房地区,明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二)基本上。

1 .科学计划,分阶段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明确各种贫民区改造的目标任务,着力逐步推进,首先改造贫民区,改造其他贫民区。

2 .政府主导,市场运营。 棚户区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诱惑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公司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按照小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科学地在空之间,有效地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 多次维修与改造相结合,合理划定改造范围。 对计划保存的建筑,要首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建筑节能改造。 必须重视保护城市古来传承的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的文物。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4 .完全配套,同时建设。 重复计划、同时工程、同时交付采用,组织新建小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和垃圾解决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 从2007年到2005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每年改造232万户。 在集中加快改造成一片城市法韦拉地区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推进其他法韦拉地区、城中村的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法韦拉地区的改造范围,稳步有序地推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 禁止将城市道路扩建、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贫民街区改造范围。 城镇的临时棚屋区的改造可以是拆除、新建、改建、改建等多种多样的玩法。 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住宅维护,完全采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改造中可以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住宅,统一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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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五年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每年改造17万户。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区,应当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领域的贫民区按属地大致纳入各地贫民区的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国有煤矿各级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法拉地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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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五年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房30万户,其中每年改造18万户。 对国有林区(场)以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难职工,纳入当地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统一处理。

(四)国有垦区危险房屋改造。 五年改造国有垦区危险房屋80万户,其中,年改造37万户。 要优化垦区危险房屋改造布局,便利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快速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将华侨农场非返难华侨危险房屋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险房屋改造的中央配套支持范围,加快改造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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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 必须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扩大银行融资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公司和大众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

1 .加大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 中央政府增加对贫民区改造的补贴,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贫民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转让收入等途径,将资金用于贫民区改造费用。 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公司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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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大信用支持。 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贫民区改造,增加贫民区改造资金安排,为符合条件的贫民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 各地区要完善贫民街区的贷款还款保障制度,积极筹集融资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3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鼓励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准入、代建委托等多种玩法参与棚户区改造。 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法韦拉地区改造的各项扶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法韦拉地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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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范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用。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或者中期票据,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发行公司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 .增加公司改造资金的投入。 鼓励公司出资改造棚户区,增加改造投入。 公司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包括从中央移交煤矿)法韦拉地区改造、林区法韦拉地区改造、垦区危险住宅改造的,允许公司对符合规定条件使用的支出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要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住房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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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规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住房安装相关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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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税收抵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的钱的领取和政府性的基金。 认真落实板房区房产税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从城镇和国有工矿板房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板房区。 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司应当支持棚户区改造,适当减免加入、管网增容等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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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全配置补偿政策。 将棚户区改造带来的实物支付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各地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制搬迁,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房的贫民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法,在满足基本居住诉求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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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 板房地区房屋改造安置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附近住宅; 异地安置的,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套面积,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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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交付进度。 要加强住房配置管理,充实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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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计等强制性标准。 严格建筑材料检测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 健全项目新闻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宅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积极推进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制。 宣传工程质量责任铭牌,公示相关建设公司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 贯彻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落实绿色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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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知,继续抓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贫民区改造工作负总责任,根据要求抓紧编制从年到年的贫民区改造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审查。 市人民政府要确定具体的实务责任和措施,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要依法进行配置补偿,切实做好计划资金供应政策监管分配补偿。 要加强新闻公开,引导舆论,积极发布政策措施,正确解读,及时反映工作进度。 广泛普及门市改造的重要作用,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门市居民改造,为推进门市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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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各部门的职责。 住建部和农村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在年度分解,落实到市、县,确定为具体项目和建设区划。 加强协调,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 财政部、快速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中央资金补助力度。 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政策措施,引诱中银领域的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的土地供应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三)加强监督检查。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比较有效的鉴定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贫民区改造的监督检查,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借用贫民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住房 讨论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完善、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限期改进。 对板房地区房屋建设分拨管理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照纪律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

年7月4日

标题:“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从业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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