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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刚刚走过十年。 7月初,骄阳四射的南京,笔者从“农信社改革十周年研讨会

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才刚刚过去十年。 7月初,在傲慢的南京,笔者在“农信社改革10周年研讨会”上得知,10年前的总资产从2.2万亿元迅速发展到15.5万亿元,农信社10年的体量增长了6倍,成为“支农小”的主力军 但是,农信社改革尚未结束,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的冲击下,农信社的快速发展模式和快速发展路径仍是未来农信社改革面临的严峻考验。 笔者了解到,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消除10年前农信社改革时使用的省联社体制的行政色彩,将省联社改为地方鉴证审查中心,意图从省联社行政管理向服务转型。 但是,从目前各方面的反应来看,省联社“去行政化”的推进很困难,在甘肃、安徽等几个试点省份之后,模仿者屈指可数。 特别是在资产力弱、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色彩浓厚的中西部地区,省联社“去行政化”很困难。 (/h ) )“毕竟钱和权利都集中在省联社,所以必须从省联社那里继承,反对的声音很大。 ’一位省联社的人告诉了笔者。 改革产物为“改革” 省联社是基层信用社参加设立的法人机构,基层信用社才是省联社的所有者。 现在,“打工”管理“业主”的程序至少在《企业法》中是行不通的。 建立以省联社为平台的管理体制是2003年国务院深化农信社改革的重要决定。 200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五号文》),将农信社领域的管理职责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各省相继成立省联社。 2003年6月国务院发行15号文,我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以来,农信社取得了巨大成果。 另外,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其中省联社这一农信社十年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其法律依据、管理程序、监管等问题成为行业内外各方面争论的焦点。 “省联社的设计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位农信社研究人员表示,《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由股东决定,包括人事任命等,省联社是基层信用社出资设立的法人机构,“如何能够履行管理工作,这个流程本身就是问题”。 上述农信社研究人员认为基层联社本身是法人机构,可以根据法人治理结构从我的治理和经营中决定,相反,省联社是基层信用社出资设立的法人机构,股份制有限企业,基层信用社才是省联社的所有者。 因此,目前这种“兼职”管理“业主”的过程至少在《企业法》中行不通,框架有点混乱。 “一句话,兼职怎么能履行领域管理的责任? ’这位农信社的研究人员反过来问。 年初,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农信社改革”项目组经过半年的调研,发表了《当前农信社改革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报告指出,省联社对推进农信社改革、加强领域管理发挥了重要意义,但农信社经营状况、领域面貌发生根本变化后,省联社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方法未能尽快调整,业务指导和行政指令界限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层联社的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 “去行政化”的路径探索 一些省联社为了适应监管层提出的“省联社行政管理智能淡出”的要求,选择了不同的路径。 监管层也已经意识到了问题。 早些时候,银监会召开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实务会议正式提出“淡化省联社行政职能”,年内监管实务会议再次提出“加强省联社征信智能”。 银监会对国务院提出的“淡化省联社行政管理智能,强化服务功能”的指导精神的“呼应”,似乎始于评鉴。 年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没有将所属的11个地级办事处和兰州管理部一次重组为6个“区域鉴定中心”,成为全国省级联合社中首次进行行政化试点的省级联合社。 随之,安徽联社也开始试点,形成了以省联社评鉴部、区域评鉴中心为主,领域评鉴与各行社内部评鉴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迄今为止,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设立了农村银行机构,并以省为单位统一了法人。 宁夏自治区联社设立黄河银行,对全省县级银行进行出资持股和控股管理,并跨行业纳入资本管理。 中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一些省联社选择不同的渠道来“行政化”,各地市级联社的一些变成了地市级农商行,扩大了地市级农商行的权力,“以前将资本金限额上报省联社咨询,现在已经开放了”。 同样,这样的探索也得到了监管层的同意。 但是,监管层希望“去行政化”的省联社真的能够迅速“变脸”吗? “行政化”背后的优势游戏 “去行政化就是解放权力,必须下放各种权力。 从省联社手里明显撕下《真金白银》,一定会遭到抵制。 ” 笔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国大多数省市中,“草根银行”农信社的存款余额(表内)已经位居各地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前列,特别是支农贷款余额多居当地同业首位。 例如,截至年底,浙江农信系统各项存款余额10196.1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270.71亿元,存款总量居全省银行领域首位; 即使是规模小的西部省,资产规模也大多在数百亿元以上。 省联社作为一级法人机构,直接掌握着基层农信社的财务审查、人事任免、信用项目审查等权力,是事实上的地方政府“专属银行”。 如果说几百亿元、几千亿元的贷款审批权和相应的财务审查、人事任免权,对许多地方政府和权力个体来说,守着充满诱惑的巨大蛋糕不容易拱手相让,游戏就是为此而生的。 客观地说,现实中的省联社“去行政化”其实遇到了两种态度。 一家基层联合公司认为,省联合公司的强权管理有助于基层联合公司的“关闭”,有助于自身的风险防范。 一些地方联合公司认为省联合公司的过度管理限制了自己的“自由”。 在一些地方,曾提出将省联社转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基层联社转为分公司,可以在法律、监管方面合理成章,但这一构想被否决,快速发展的途径仍以“稳定县域联社法人地位”为主。 “省联社希望以省为单位设立联合银行,但监管层希望农信社立足县域。 ’接近监管层的人明确了这一点。 中部某省农信社的人对笔者说:“走向行政化的对立面是行政化。 以前,农信社的业务是行政化审查,很多省联社都是官派的做法,掌握着人事任命、信用审查、财务审查等,掌握着权力。 现在去行政化是解放权利,只做服务,各种权力必须解放,从省联社手里明显撕下“真金白银”肯定会遇到阻力。 ” 另一方面,监管层保持着冷静的认识。 在去年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合作部主任姜丽明确定:“省联社行政管理和操作领域管理,明显体现在对人员实行政府本位、对业务管理实行审批制、对机构管理实行机构化。” 即使是已经在“脱行政化”的过程中探索道路的地区,“脱行政化”依然是任重道远。 一位县联社干部告诉笔者: “说到底,省联社是省政府主管的金融机构、省直机关,省联社高层的任命是人民政府,各级农商行的干部都是省联社的任命。 这决定了脱行政化不单纯,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行政化。 ” 然后,对小型金融机构来说,没有省联社这一核查、管理和风评都不成熟的小农商行将独自走上“风险”之路。 银监会提出省联社加强服务功能指导,有选择地开展服务能力建设试点。 此外,银监会要求各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强化服务职能的“加减运算”。 对此,今年将讨论省联社的职务判断指导意见。 这些步骤能否加快省联社“去行政化”的步伐还需要注意。

标题:“省联社有限放权 农信社“去行政化”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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