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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4日公布了《年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务试行办法》。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国债实行年度发行量管理,年度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 年债务发行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至次年。

“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扩大至广东等六省市”

经国务院批准,年适当扩大自身债务试点范围。 据悉,目前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正在进行自身债务发行试点。

《办法》还确定试点省(市)发行的国债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属债券。 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发行3种期限债券,各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债务发行规模限额的50(50 )。

省(市)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框架,组成本省)市)国债经销团。 其成员(必须是年记账式国债经销团的成员,大致情况下不得超过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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