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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1日电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报道,国家旅游局副局长祝善忠日前表示,旅游者在其人身或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 《旅游法》中关于“个人承担相关救助费用”的规定是国际通行的方法,也符合旅游者安全保护的市场规律。
祝忠表示,《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其人身或财产发生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中国出境游客在国外陷入困境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请求我国当地派驻机构提供协助和保护。” 这些文案主要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考虑,符合“以人为本,游客至上”的立法精神。
祝善忠说,旅游法中也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救助后,应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旅行者接受旅行救助是要收费的。 这是国际惯例,许多国家有公益救助组织和营利性救助组织,专门用于紧急救助(包括旅游救助)。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迅速发展提高,人们对旅游的诉求日益提高,游客人数规模不断扩大。 在旅游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安全风险,特别是“驴友”自发组织徒步、登山、探险等高风险旅游活动,这经常导致游客遇难、被困、死伤。 旅游目的地公安、消防机构和救助组织救助遇难旅客,需要支付高昂的救助费用和巨大的救助价格,需要接受救助的旅客承担相关费用。
祝善忠表示,由此可见,旅游法中“个人承担相关救助费用”的规定是国际通行的方法,也符合旅游者安全保护的市场规律。 只是,接受救助的旅行者还没有确定必须承担那些费用,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合作,专门研究个人应该承担的费用。
标题:“国家旅游局:旅游者接受旅游救助需付费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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