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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镉污染、铅中毒……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给我国的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需表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结合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新规定了环境污染定罪量刑标准,同时从多种角度降低了公司污染罪的门槛。 据专家评价,与以往抽象概括的法律法规相比,此次新司法解释大幅提高了公司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价格,更有效地让公司承担了污染价格。
新:因地下污染而直接定罪
旧:只有招致结果,才能加以处罚
对比诟病公司利用井、孔、暗管等渠道违法污染地下的现象,司法解释在《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中确定提出,包括私设暗管、利用井、孔、裂缝、溶洞等病原体放射性废物、传染病。
专家表示,目前,一家公司通过井渗、洞渗等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通过隐蔽不仅可以避免相关部门的监管,而且污染治理价格也在下降。 根据以往的规定,公司通过暗管等方法向地下排放污染需要带来一定的结果。 “根据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只要明确污水是从工厂暗管排出的,还是从渗滤液、渗滤液中渗出的,无论对该公司的污染时效性和环境造成了多大的危害,都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长周加海解释说。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过去很难进行司法鉴定,但现在如果有利用水井渗透污染地下等标准,意味着如果有行为,可以直接被定罪。
(/S2/)新)公司污染和个人同罪)/S2/) )。
旧:远远低于个人犯罪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还确定了对公司犯罪予以严惩的规定,以加强对公司等公司触犯环境污染相关罪名的打击。 另外,公司实施环境污染犯罪时,没有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公司处以罚款。 “目前,我国《刑法》的现有理论中,同等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个人犯罪,作为单位的法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远远低于个人犯罪。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介绍。
据孟勤国介绍,此前公司可以根据个人、单位犯罪量刑标准的不同,避免和减轻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的应当受到的处罚。 “公司的直接责任官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是该公司的最高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直接明确他们应该承担的更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公司有很大的影响,需要增加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根除违法的环境污染。 ”
(/S2 ) )新)行政处罚超过两次是严重的污染)/S2 ) )。
(/S2 ) )处罚既不痛也不痒)/S2 ) )。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许多公司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价值成本,因此多次被行政部门处罚都主张污染环境,不痛不痒的处罚很难对它们起到比较有效的处罚作用。
对此,总部司法解释确定,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前列行为的,定义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孟勤国表示,至今对累计处罚次数没有具体规定,但此次限定公司受行政处罚次数与入罪量刑标准的关系后,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难以起到警示作用,无法形成原有的威慑、惩戒效果问题,因此,
“严重的环境污染”标准(部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2.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3 .中断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12小时以上的;
4 .如果有30多人中毒。
标题:“公司污染环境入罪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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