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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村民通报称,湖南某原生种猪场将病死猪“尸体化”后,将废水直接排入湘江。 猪场所在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圆街道的村民在猪场的“氧化池”里搅动池里的粪便。 新华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迅速发展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但是,河流污染、镉污染、铅中毒……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给我国的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关于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进行比较,新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制定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确定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督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扩大了污染物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比较有效地防止,两高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目前的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有些地区非常严峻,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时重视了严厉的处罚。”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这一共12条司法解释首先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 规定了严重环境污染的14个项目的认定标准。 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 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况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加大严厉惩治公司犯罪的环境污染共同犯罪打击力度;对触犯多重罪名的人从重罪中定罪; 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规范环境污染专业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胡云腾认为,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环境污染罪定罪量刑的门槛。 例如,如果过去有一人以上死于环境污染,可以被定罪,但现在有一人以上可能受重伤。 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现在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加重处罚。 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所有标准都需要结果,但现在很多标准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相应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本司法解释自去年6月19日起施行。 (相关评论见今天的a8版)

据两校相关人士介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绝非易事

严惩进口“洋垃圾”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表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信息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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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暗管和利用渗透井排放毒物是严重的污染环境

问:环保部门最近与大众反映的建设渗透井的公司进行了比较,是否因涉嫌违法污染进行了调查,司法解释有规定利用渗透井等排放毒物?

答:环境污染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司法解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井、孔、裂缝、溶洞等处理排放、倾倒、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其他“严重环境污染”情况,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非法排放包括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环境危害、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况等。 这些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强,可以比较有效地处理案件中的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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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环境监督失职罪

问:小污染事件的背后,经常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监管不足的问题,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有规定吗?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公布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对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规定了8种应当立案的情况。 目前,两所高校作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将8种情况认定为“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事故严重后果”,规定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这八种情况分别是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丧失或永久破坏20亩以上的基本功能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疏散和转移5000多人的; 30人以上中毒的情况; 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正常功能障碍的; 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脏器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指导案例中有崔建国环境监督失职事件。 该示范强调,实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管理公共和社会事务的职权,与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环境监督失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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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进口的“洋垃圾”犯罪

问:进口固体废弃物一般被称为“洋垃圾”,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司法解释是否规定了这种罪行?

a )环境污染犯罪除环境污染罪外,还包括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等罪名。 司法解释中确定并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后果的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进而,确定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的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件认定标准。 这与过去提出的司法解释相比,降低了许多标准,体现了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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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环境调查和突发性环境问题的调查从重罚开始

问)司法解释体现了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其中重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a )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况,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实施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搁置污染防治设施、拆迁或者未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限期治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此外,许多环境污染犯罪在工作场所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制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总公司北京6月18日电) )。

标题:“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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